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04-14 11:41 来源:沙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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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贯彻执行。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完善操作办法,并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3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各类企业(含非公企业、小微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各类企业。

(二)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的各类企业。

(三)转型升级企业。指享受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相关奖励或补贴政策的各类企业。

(四)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实施和申请基本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减去年职工人数占企业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四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审核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证明材料(经信、发改、国资、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批复)、《福建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样表附后)、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同时符合不同企业类型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6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人社部门收件确认后,转当地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类型和符合政策情况进行认定。人社部门根据认定情况,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是否符合其余三个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所在地政府和人社局门户网站以及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五、政策执行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符合政策条件的,在20156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更好服务于包括非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转型升级。各设区市要成立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岗位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小组,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岗补贴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引导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用工调剂等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每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汇总政策执行情况上报省人社厅。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地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在账户处理上,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岗补贴资金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并分设子项目明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单独反映。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经费支持。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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