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置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大龄城镇居民、残疾人、农村低保人员、被征地农民等七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更好地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树立困难人员再就业信心,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7号)和《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使用范围
我县拟开发以下五类公益性岗位。
㈠公共部门后勤保障。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㈡市政管理。具体包括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市场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卫生保洁、绿化等。
㈢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及物业管理等。
㈣公共服务协理。具体包括就业、养老、残疾人服务及社区服务协理等。
㈤河道专管员。具体包括河流日常巡查保洁、涉河工程管护、防汛巡查等。
二、公益性岗位的使用对象
公益性岗位使用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我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沙县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㈠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
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㈤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农业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㈥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㈦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家庭。
三、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形式
公益性岗位实行聘用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公益性岗位的招聘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聘用。
㈠申报。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沙县劳动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岗位、拟聘人数,沙县劳动就业中心根据当年就业资金额度来确定公益性岗位的数量。
㈡招聘。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同等条件下民政优抚对象优先聘用。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县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额度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
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办理。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沙县劳动就业中心提出,沙县劳动就业中心负责汇总并上报沙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各用人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等进行年度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上报沙县劳动就业中心,考核合格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凡发现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
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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