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7〕98号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三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健全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沙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县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沙县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沙政办网传〔2017〕31号)明确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本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2 灾情信息管理
3.3 灾情会商核定
3.4 灾情信息发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Ⅰ、Ⅱ、Ⅲ、Ⅳ四级。
4.1 Ⅰ级响应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⑴死亡10人以上;
⑵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⑶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⑷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⑸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⑴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⑵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⑶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⑷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⑸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⑹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2 Ⅱ级响应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⑴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⑵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⑶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⑷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⑸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⑴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⑵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⑶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⑷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⑸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⑹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 Ⅲ级响应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⑴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⑵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⑶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千间以上,6000间以下;
⑷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⑸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⑴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⑵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⑶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
⑷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36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⑸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⑹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4 Ⅳ级响应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⑴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⑵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⑶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⑷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⑸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⑴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⑵县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⑶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⑷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48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⑸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⑹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5 启动条件调整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4.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减灾委或减灾办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3 倒损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在县政府指导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集。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援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
6.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科技保障
6.7.3 充分发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6.8 宣传和培训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县级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要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2 沟通与协作
拓展与周边县市的减灾救灾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防灾预警、灾情信息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合作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互援方式研究,逐步推进受灾民众互助的实施。
7.3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4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暴雪、低温冷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
7.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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