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25 10:12 来源:沙县民政局
| | | |

  第一条 为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是指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的专项资金。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 

  第四条 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象为用房属自建,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2014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2014年1月后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分5年拨付。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并一次性下达,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五条 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为具备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资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2014年起,各级政府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区)按规定负担。月平均入住床位数=本月每天实际入住累计床位数/本月实际天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全年每天实际入住床位累计数/全年实际天数,申请省级补助金额=年平均入住床位数×1000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上年度补助资金,提交以下补助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等情况,及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其中:需年审的,还要提供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 

  (四)《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表样附后)。 

  (五)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的,要提供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属租用场地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属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要提供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床位运营补贴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提供公建民营的合作协议,并提供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七)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等形式做好审核工作,每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省级补助资金申请,书面报送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 

  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督促检查,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向省级报送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审批、投入运营,床位使用情况;本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情况,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措施及管理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估情况等。 

  (二)申请补助单位《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表》。 

  (三)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民政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审定后将补助资金下拨各地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一次性开办补助主要用于支付改、扩、新建机构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 

  床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日常运营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民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估工作,并将绩效评估情况同时报送省财政厅、民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省级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省财政厅、民政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将组织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县(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2013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适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3〕18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13〕1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