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区加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6-18 15:21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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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机制,提升农村幸福院运营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沙县区加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加强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闽政办〔2019〕49号)和省民政厅印发的《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闽民养老〔2020〕29号)精神,完善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谨防“民心工程”变成“失心工程”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治理农村幸福院(含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责任主体不落实、运转资金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推行“党建+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实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坚持结果导向,以农村老年人满意为标准,加强过程监控和综合监管,通过检视评估和成果运用,切实提升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 

  二、重点任务 

  ㈠落实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幸福院申办、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及时确认农村幸福院权属,防止资产流失或无人监管。查找是否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管、挪为他用”、是否存在“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是否满足农村老年人活动场所基本需求等问题,确保农村幸福院正常运营。 

  ㈡功能定位准确。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洗衣、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幸福院免费、长期对外开放,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厨房、餐厅、洗衣房、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康复室等用房。有提供集中居住服务的,应按照养老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㈢配齐设施设备。配齐基本炊具及餐具、洗衣机、老人休息床(椅)、棋牌桌、电视等基础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材及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等。幸福院资产要登记造册,有维护维修等记录,设立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严肃查处破坏、侵占、私分设施设备等违法违纪行为。 

  ㈣优化服务内容。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管理人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区级民政局或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等,接受辖区群众监督。贴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内容,并优先保障农村留守、孤寡等困难老人的需求。 

  ㈤完善运营管理。2021年10月前完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民非组织登记,推广使用“万寿延”养老服务标识,实现“一幸福院一中心”目标。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日常管理、设施使用制度等;建立经费收支、人员聘用、设备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各乡(镇、街道)落实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各村落实农村幸福院固定运转收入来源(含菜地等);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并落实财务公示制度,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引进专业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严格审查“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监督公开),严肃查处乱收费等行为。推动各乡(镇、街道)打造“一乡一品”农村养老服务品牌。 

  ㈥配齐人员队伍。无偿将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有条件的村可以把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面向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全面落实“党建+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乡贤能人、社工机构、慈善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对口帮扶农村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午餐、捐赠生活用品和日常服务设施、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落实农村幸福院场所专人管理,每天正常开放服务、保持卫生整洁。 

  ㈦消除风险隐患。查找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房屋安全等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禁场所随意堆放杂物、严禁使用危房开办幸福院、严禁变相向老年人推销产品、严禁非法集资。各幸福院及时建立内部监管台账,完善可追溯的隐患排查整治记录。 

  ㈧做好行业监管。区民政局及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是农村幸福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和检查考核,防止挪用资金、管理混乱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检视各主体责任单位监管是否存在搞形式、走过场问题,对保障农村幸福院运营发展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每年至少开展1次农村幸福院相关检查抽查工作。 

  ㈨保障持续运营。鼓励各村因地制宜解决农村幸福院等设施运营经费问题,采用“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捐助一点,老人自费一点”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鼓励村级组织提供菜地等,鼓励身体健康、有劳动力的老年人从事种植等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实现开源节流、降低成本。乡(镇、街道)每年投入或协调资金支持每所农村幸福院不少于5000元(不含区民政局补助运营经费),其资金不得抽回或挪为他用,资金支持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 

  三、运营管理类别及经费 

  各乡(镇、街道)在全面摸查的基础上,根据各村实际确定分类管理方案。原则上,按照普通运营、开办乐龄学堂、长者食堂类型分类管理。落实农村幸福院运营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扶贫、济困等资金,运营资金每年结算两次,于6月、12月底打入各村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账户,不得挪作他用。乡(镇、街道)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落到实处。以下补助资金不含乡(镇、街道)投入或协调资金。 

  ㈠普通运营类。场所有专人管理,每天正常开放服务、保持卫生整洁,每年补助运营资金5000元。 

  ㈡开办乐龄学堂类。场所有专人管理,每天正常开放服务、保持卫生整洁,每周开办一次乐龄学堂、一次伙食,每年补助运营资金5000元+每人次餐补3元(以老人缴纳餐费人数为准);场所有专人管理,每天正常开放服务,每周开办一次乐龄学堂,未开办伙食每年补助运营资金8000元。 

  ㈢长者食堂类。场所有专人管理,每天正常开放服务,每天开办伙食,每年补助运营资金5000元+每人次餐补2元(以老人缴纳餐费人数为准)。 

  四、工作要求 

  ㈠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幸福院运营质量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集中骨干力量抓紧抓实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工作。 

  ㈡强化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采取不打招呼、不陪同、暗访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被督查(按类型)运营管理未到位一次,扣除运营经费的1/3;被督查(按类型)运营管理未到位二次,扣除运营经费的1/2;被督查(按类型)运营管理未到位三次,扣除全年运营经费。同时,将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侵害老年群众利益问题漠然处之、推诿扯皮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到人;对运营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在星级评定、落实运营补贴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运营管理不善的,及时给予谈话提醒,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       

  ㈢强化业务指导。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农村幸福院运营管理水平。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每月10日前报区民政局上月农村幸福院运营及老人用餐等情况。 

  ㈣强化绩效应用。农村养老工作列入区对乡(镇、街道)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各乡(镇、街道)也应把农村养老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村主干的年终绩效挂钩,并报区民政局备案。乡镇民政协理员代表乡(镇、街道)对农村幸福院起指导监督作用,运营质量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与绩效奖金挂钩。 

  五、附则 

  ㈠本《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㈡《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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