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沙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办法》解读说明

日期:2017-02-23 11: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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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㈠黄标车定义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㈡奖励范围和条件

  ⒈ 提前报废黄标车申请领取奖励,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经县环保局核实属于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⑵交售给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辆;

  ⑶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⒉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政府奖励:

  ⑴申请报废当年已经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

  ⑵提前报废时,车主私自拆除“五大总成”;

  ⑶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需要报废的黄标车;

  ⑷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公务类黄标车;

  ⑸属于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奖励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车主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16〕34号)精神,在《三明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试行)》(明政办〔2015〕96号)规定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2017年11月30日前交售给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前报废的车主,按照市里规定补贴标准的100%予以奖励,其中属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以后出厂的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1000元奖励;属2009年1月1日以后(含2009年1月1日)出厂的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2000元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附表2。

  2016年我县超额15.9%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超额淘汰部分的车辆按照市里规定补贴标准的100%予以奖励,并在2016年已发放奖励的基础上予以补足差额。

  三、奖励申请和流程

  ㈠申请所需资料

  1. 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报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3. 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㈡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1. 符合奖励条件的车主携带有关资料,到县环保局填写《沙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申请表》。

  2. 县商务局负责审核车主填报信息、《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

  3.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是否真实,是否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4. 县环保局审核该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报废车辆是否属奖励范围。

  5.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奖励金额是否符合标准。

  6. 县商务局负责淘汰奖励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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