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8-01 16:29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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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健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19〕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使社会公众更全面了解本《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1980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期,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医疗等方面又面临新情况,问题更加彰显,迫切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他们的扶助关怀。

  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96号)。2019年,三明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明卫〔2019〕81号)。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县高度重视,及时多次召集县卫健、民政、人社、财政等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由县卫健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牵头起草文件工作,经多次研究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主要内容包括提供经济救助、突出医疗服务、强化居养保障、开展亲情关怀、拓展优惠范畴、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系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等八个方面。

  三、主要特点

  这次修订的《实施意见》除了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外,还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夫妻,49—5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100元(2018年度历史存量人员,女方55—59周岁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390元);60—69周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7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与国家扶贫政策相衔接,属低保家庭的,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90元。(以上标准含国家、省定补助及居家养老护理费)

  对于未满49周岁的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原标准执行。

  (二)加大特殊家庭保障力度。鼓励各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严格落实《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计委 三明市计生协会关于开展计生失独家庭父母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明计生协〔2018〕27号),做到应保尽保,并协助群众做好保险补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救助对象特殊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60%和70%给予补助。其中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再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实施第三次精准补助。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三)提高特殊家庭服务水平。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对象,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不少于1次的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同时,对特殊家庭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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