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沙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9-06-18 16:40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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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依据

  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排泄物或污水直排,将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为打好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遏制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精神,决定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主题,围绕“污在水中、源在岸上,根子在人”的治河思路,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制牛蛙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治理对象

  全县所有的牛蛙养殖场(户)

  四、治理时间

  201961日至2019831日(201991日以后,全县全面禁止牛蛙养殖)。

  五、实施步骤

  ㈠宣传摸底阶段(61日至615日)。各乡(镇、街道)应通过会议、标语、传单、媒体等形式,主动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明确告知牛蛙养殖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使各养殖场(户)认清形势,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排查,逐户登记,不留死角,牛蛙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表于66日前上报县整治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中心)。逾期未报或漏报瞒报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负责。县整治办根据各乡(镇、街道)摸底排查情况,下达分解牛蛙养殖污染治理任务(附件1),明确各乡(镇、街道)治理目标任务。

  ㈡告知确认阶段(615日至625日)。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治理任务,明确告知各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附件2),并承诺于831日前自行退养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牛蛙养殖清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各养殖场(户)、县整治办各执一份。

  ㈢督促治理阶段(615日至831日)。从625日起,各乡(镇、街道)禁止各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在83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对退养关闭拆除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整治办。在此期间,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㈣执法整治阶段(91日至930日)。从91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各相关乡(镇、街道)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强制拆除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㈤巩固提高阶段(101日后)。101日后,各乡(镇、街道)向县整治办书面报告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县整治办组织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牛蛙养殖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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