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9-09-24 16:03 来源:沙县政府办
| | | |

  一、必要性

  城乡供水一体化是一项造福于民、恩泽千秋的民生工程。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重大部署,积极创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试点县,建立和完善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提高城乡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迫切需要制定详尽的运营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水利部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落实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今年,我县被列入全省10个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县市之一。为此,县水利局深入各乡(镇、街道)、村调研,对原有的水源工程、供水设施及设备进行现场勘查摸排,并到湖南湘潭县、嘉禾县学习考察项目建设经验,经过多次酝酿和讨论,征求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村以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了《沙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和说明

  《办法》共六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部分。现将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第八条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九条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条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三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是根据《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试点的意见》(闽水〔2019〕12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十九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二十四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二十八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六)、(七)项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一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二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四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五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七)项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六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七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三、四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八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三十九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四十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一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四十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价格》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二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三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四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五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八条是根据《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四十九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五十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五十一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五十二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四十二条第(二)项、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五十三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五十四条是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