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沙县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7-29 09:09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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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县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沙县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处置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及尾矿废石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遵循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弃土弃渣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今后本区内凡是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尾矿资源及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砂石、弃土、弃渣,均须按本方案进行处置。

  二、基本原则

  ㈠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含: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产出砂石的,剩余砂石原则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及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复后实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区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㈡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处置所得由区自然资源局代为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

  三、工作流程

  ㈠移交。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登记;区政府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接收单位。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由工程建设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矿产品处置办)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矿产品的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说明,区自然资源局应限期移交。

  ㈡申请。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提出处置申请,事先经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1年内需完成处置;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采矿废石的,由采矿权人根据尾矿、废石堆放情况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㈢计量。具体计量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测量机构进行测算储量,出具储量报告,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中列支。

  ㈣评估。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产品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参照矿产资源出让评估价与福建省制定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制定矿产品处置价格,作为确定矿产品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中支付。

  ㈤公开出让。区政府授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平整期限、复垦复绿等条件要求,出让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出让工作。

  ㈥严格竞争性出让。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争出让方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有偿处置。不得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

  ㈦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监管方)签订出让协议。根据矿产品存量和开采难易情况,处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按合同约定的动工之日起算)。

  ㈧综合处置。竞得者按照出让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处置前依法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公开出让收益分配

  为确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监管工作经费,公开出让收益,按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分成:出让净收益≦100万元时,提取出让收益总额的50%作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补助收入;出让净收益>100万元时,100万元以内的部分提取50万元,超过100万元部分提取40%作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补助收入。

  五、监督管理

  ㈠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矿产品处置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督促落实,区政府成立沙县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区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㈡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出让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非法出售矿产品行为的,第一时间制止并报送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后期复垦复绿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对处置矿产品进行存量测算及价值评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剩余矿产品进行有偿化处置,督促复垦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依法查处违法开采和销售矿产品行为。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依法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串通投标、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和尾矿废石前期处置费用和收益分配的拨付。

  区水利局:负责审查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及尾矿资源处置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照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区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矿产品、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矿产品开发利用涉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矿产品处置过程中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并做好交易项目的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工作。

  六、后期复垦

  为保障矿产品处置及后期复垦有序衔接,按时完成复垦义务,公开出让方案和出让协议中需明确处置截止时间及未按时完成处置的违约责任。有明确复垦责任人的,原则上由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无复垦责任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复垦到位,所需经费在矿产品处置收益返还部分列支。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沙县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沙县区矿产品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开钱(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宁贵勇(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圣源(区政府办副主任)

          林祖龙(区工信与科技局副局长)

          詹德状(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党委委员)

          张陆平(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隆泰(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邓毅强(区水利局副局长)

          黄方柱(区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奕斌(区林业局副局长)

          陈宏隆(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副队长)

          徐瑞光(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  超(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隆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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