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沙县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省、市属驻沙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市场调节平衡作用,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排污权管理原则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回收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储备的行为。
储备排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㈠总量控制原则。以区政府收储排污权量作为上限,企业购买排污权总量超出收储总量部分由企业自行购买。
㈡协议出让原则。区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
㈢重点使用原则。区政府将储备排污权主要用于支持重点项目或具有成长性项目。
二、储备排污权出让范围
重点扶持税收贡献大、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出让范围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
㈠上年度在我区纳税达800万元以上企业的项目;
㈡专、精、特、新企业;
㈢省、市重点项目。
三、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及出让价格
参照《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明政办〔2020〕64号)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按上季度三明市(当季三明市没有交易的按全省计)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均价的25%出让,但不得低于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如申请出让排污权总量超出储备排污权量,则按上面出让范围的3种情形排序,直至储备排污权量全部出让完毕。
四、排污权管理和出让组织实施
区储备排污权的日常管理和出让监管工作由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区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区发改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价格行为的监管,区工信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受让企业和项目的监管。
以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市级以上对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沙县区储备排污权出让审查意见表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沙县区储备排污权出让审查意见表
申请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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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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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区 发展和改革局 |
审查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三明市沙县区 工信与科技局 |
审查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三明市沙县区 财政局 |
审查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三明市沙县 生态环境局 |
审查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三明市沙县区 人民政府 |
审查意见: 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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