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沙县保障性住房租赁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8-08-14 08:36 来源:沙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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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建〔2018〕179号

  关于印发《沙县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沙县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8月2日

  

  沙县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沙政〔2007〕344号)、《关于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沙政〔2012〕271号)、《关于印发沙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2013〕327号)和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沙建〔2015〕12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签订合同

  1.对于高龄、行动不便及有精神病史的对象,必须明确一位亲属及其所在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共同监护人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准于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缴。经复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住房租赁合同。

  二、缴纳租金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依据县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廉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沙政〔2016〕101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依据县政府《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沙政〔2017〕182号)执行。

  3.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由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收取滞纳金。租金和滞纳金收入凭证统一使用财政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租金和滞纳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4.符合县政府《关于调整沙县廉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沙政〔2016〕101号)规定的租金减免对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房委办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承租人到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5.因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交租金差额;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三、存保证金

  6.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沙政〔2013〕327号)精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于首次签订合同当日缴存租赁保证金3000元;廉租住房承租人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缴存租赁保证金500元(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减半)。

  7.承租期若有违反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经劝阻无效的,租

  赁保证金予以没收。

  8.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后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四、维修办法

  9.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10.保障性住房管理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重点检查房屋的破、漏、危等情况,对发现确需维修的问题及时提出维修方案,上报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审批。

  11.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实行审批制度。承租户事先提出维修申请,保障性住房管理员到现场勘查,并提出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由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施工和验收。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损坏房屋的,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合理费用。

  五、禁止规定

  12.禁止在小区内从事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楼道等乱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乱搭盖等违章行为;禁止在住宅内豢养猫、狗等宠物;禁止在小区十米范围内豢养家禽家畜等等,否则,一经发现将责令按商品房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对屡劝不改的,将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出。

  六、退出机制

  13.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委办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⑴经年度复核或审计,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

  ⑵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⑶擅自改变用途、改建保障性住房,又拒不恢复原状的;

  ⑷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⑸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有本款所列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款规定予以处罚。承租人拒不退出的,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14.对于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他处无住房且腾退确实困难的,可给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过渡。宽限期期满仍未退出的,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否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15.原租住财政公房的对象已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自交房之日起给予2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满,仍未退出的,由县房委办取消保障性住房资格。

  七、监督管理

  16.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构,确定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17.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保障性住房租赁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掌握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及时变更档案,实现保障性住房租赁档案

  的动态管理。

  18.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房委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委办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等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9.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同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环卫、社区等部门的联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同时,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20.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实施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入住的承租人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上报和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2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2.本实施细则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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