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批复
沙政〔2018〕51号
县住建局:
你局《关于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的请示》(沙建〔2018〕62号)收悉。根据市审计组《2017年沙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有关建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廉租房申请准入条件之一,即“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且自申请之日满五周年”修改为“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且自申请之日满三周年”。
二、同意将公租房、廉租房申请准入条件之一,即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沙县没有房产交易行为”修改为“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沙县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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