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批复

日期:2018-05-10 08:20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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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批复

沙政〔201851

 

县住建局

    你局《关于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的请示》(沙建〔201862号)收悉。根据市审计组《2017年沙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有关建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适当降低公租房租赁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廉租房申请准入条件之一,即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且自申请之日满五周年修改为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区居民户口,且自申请之日满三周年

二、同意将公租房、廉租房申请准入条件之一,即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沙县没有房产交易行为修改为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沙县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此复。

 

 

 

                                沙县人民政府

20185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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