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表(9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98号 | 夏俊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夏俊松 | 闽G-B5789 | 2023年8月25日 | 罚款1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2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199号 | 徐剑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徐剑强 | 闽G-A2797 | 2023年8月28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3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00号 | 童细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童细妹 | 闽G-A6161 | 2023年8月28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4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01号 | 沙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沙县大众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27315684048F |
闽G-29926 | 2023年8月29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5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02号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案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道路运政)第214006序号严重情节规定 |
三明市通汇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27MA2XNNQQ7F |
闽G-71933 | 2023年8月30日 | 罚款20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6 | 闽明沙交执[2023]罚字第203号 | 张克星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公路路政)第102014序号一般情节规定 | 张克星 | 闽G-61287 | 2023年8月31日 | 罚款1500元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598-5839833,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沙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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