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的联系与区别是?

日期:2022-11-08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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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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