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 号)

日期:2022-10-13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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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要求,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突出抓好2019年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认定,2019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以及2019年3—5月期间连续生产的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商务厅,福建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4∶4∶2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和覆盖面,充分发挥省再担保公司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做大政银担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基地的,按照中央标准予以补助,中央没有标准的,给予80万元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可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鼓励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专家巡回服务、签约创业导师帮扶、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各类活动,提升服务能力,相关支出可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落实惠台系列举措,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来闽创业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福建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由3~6个月扩展至3~12个月,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可按吸纳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创造更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其中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占一定比例)的岗位。鼓励开展省际有组织劳务协作扶贫,支持承担东西部对口劳务协作任务的地区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来闽就业,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实训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失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探索通过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方式,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按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当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参加培训时间少于10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确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之后月份可顺延领取。鼓励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同等享受失业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开始停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就业成本。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用足用好财政资金,促进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部门职能作用。省人社厅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公安、农业农村、民政和残联部门要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和困难毕业生实名信息,为毕业生享受就业帮扶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十六)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开展精准服务。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依托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管理服务。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提高政策申领便利化水平,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指导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障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多措并举做好稳工引工工作,切实加强“两节”期间企业用工保障。要用好用足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政策,统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62号)规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支出,确保我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妥善安置。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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