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12-10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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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8〕9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医保局、计生协、残联、红十字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省卫健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医保局

  省计生协 省残联 省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现就做好扶助关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2008年1月起,我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属低保家庭的,49-59岁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60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保险。鼓励各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伤残保险金;对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责任单位:省计生协、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救助力度。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证》,省、市、县(区)分别指定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福建省老年医院(省立医院北院)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予以安排和接收。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补贴。同时,发挥各地专业化服务组织作用,无偿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手环等设备、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低偿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陪伴聊天、心理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完善计划生育“双岗”联系人制度。各地要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双岗”联系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确保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计生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探索实行监护人制度。鼓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独居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主要履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职责。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慰藉工作。在失独家庭人数较多的县(市、区)探索建立失独家庭心理慰藉援助中心,引入专业的心理援助和社工服务机制,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或经专业培训的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或社工服务。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心理救助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心理救助计划,进行科学的心理干预。

  责任单位:省计生协、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结对帮扶服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走访慰问活动。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开展人道关怀,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和“红十字健康天使”等系列救助行动。各级残联组织要及时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落实各项助残政策,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精准康复服务重点保障人群,优先享受精准康复服务。对属于低保户、一户多残、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低者的100%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计生协、红十字会、残联、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好本《意见》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的有机衔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特别要将扶助金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扶助关怀工作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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