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县大洲路2号(原化肥厂福利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告
沙政〔2017〕161号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推动沙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指导意见》(明政办〔2015〕33号)规定,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沙县大洲路2号(原化肥厂福利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改造范围:本项目位于项目位于沙县大洲路2号1幢、
5幢、6幢,东至围墙;西至围墙;南至大洲路;北至围墙(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实施单位: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
四、补偿标准:安置标准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城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沙政〔2017〕101号)执行。
五、签约期限:2017年8月20日起至10月10日。
棚改搬迁户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
特此公告。
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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