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对象
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
(1)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
(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2.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
(1)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2)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3)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二、理赔标准与赔偿处理
1、基础保险按照原协议的理赔标准执行。若普通农户自缴保费(含免自缴保费的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房叠加保险后,其房屋因灾受损的理赔标准按基础保险理赔标准的2.5倍执行。对下半年出现的特殊理赔个案,由协议双方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2、受灾户向乙方申请理赔时,村(居)委会应协助收集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受灾房屋所有者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受灾原因、损失情况说明。
3、乙方分支机构实行灾害理赔时应严格遵循理赔标准,理赔手续齐全的应在10日内将理赔款拨付给受灾农户相关账户。
4、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受灾户可选择向第三者索赔,或向乙方索赔。保险对象向乙方索赔的,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乙方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乙方在向保险对象理赔后,保险对象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若超过乙方的理赔款,乙方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保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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