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日期:2019-02-26
来源: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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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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