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区监委印发〈“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沙纪〔2021〕17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使用物业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确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我局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共收益公示制度
1.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监督,并留存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2.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取得的公共收益按规定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公共收益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接受业主监督,并留存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二、完善公共收益备案监管
1.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社区居委会严格住宅小区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运营单位签订经营合同后,应到社区居委会备案。
2.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公共收益设立银行专户(或存入社区账户),单独记账,实行支出申报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
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本区域物业共有部位经营所得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
三、规范公共收益收支
1.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前,务必征求业主意见,严禁出现未经业主同意私自经营现象。
2.物业公司计划使用公共收益时,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使用的项目、金额,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报社区审核后方可使用。
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四、规范受托管理行为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由“双过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3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事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法归集、使用、管理公共收益,对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会同属地街道社区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报备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平台。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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