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关于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沙林〔2023〕42号

局属各单位、各林业站、区国有林场、区生态国有林场、罗卜岩保护区、水南国有林场、官庄国有林场:

  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文〔2021〕2号)精神,为加强我区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主要工作内容是:

  1.开展年度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对于年度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造林成林、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经营界变动、重点生态区位区划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数据库中的权属、地类、林种、树种、年龄等各项因子发生变化的,以及前期调查差错核实等原因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

  2.开展森林督查核实图斑更新。各单位在森林督查变化图斑核查过程中,对于各类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采伐、森林抚育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等)、自然灾害损害(如火灾、泥石流等)等原因导致森林资源变化的,根据核实结果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

  二、职责分工

  1.森林资源站负责全区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指导及管理工作。各林业站、水南国有林场、官庄国有林场、区国有林场、区生态国有林场、罗卜岩自然保护区为建档单位,负责本区域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

  森林资源站负责指导全区森林资源数据变更工作,组织完成图斑数据录入,修正数据逻辑错误,负责重要因子变更审核,按规定汇总、提交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成果。

  各林业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范围(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负责辖区森林督查图斑核实及年度森林资源变更图斑核实,收集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所需的材料,重要因子变更时填报《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并负责变更初审。

  区国有林场、区生态国有林场、罗卜岩自然保护区等三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负责辖区森林督查图斑核实及年度森林资源变更图斑核实,收集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所需的材料,填报《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负责重要因子变更初审。

  省属国有林场负责各自经营区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管理工作,其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按《福建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通知》(闽林办〔2021〕1号)规定执行。

  2.森林资源管理股、造林营林股、林业调查规划队、森防检疫站、林业综合执法队、防火办等部门应根据其业务范围提供森林资源数据更新所需的相关资料,配合开展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工作。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提供年度占用征收林地用地审批情况;造林营林股负责提供造林更新和造林成林变更情况;森防检疫站负责提供病虫害导致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提供违法案件导致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防火办负责提供森林火灾导致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林业调查规划队负责重要因子变更调查,提交调查报告及所需的材料。

  三、数据更新程序

  1.各林业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收集本辖区年度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造林更新、造林成林等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档案材料,对需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图斑地块进行核实,通过遥感监测比对,结合现地核实,对需更新森林资源数据的图斑,应填写《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或森林资源数据变更一览表,并附上需要收集的材料,报送区森林资源站备案。由资源数据管理人员录入变更数据,森林资源站审核后更新入库。

  2.各林业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开展年度森林督查图斑核实工作,对于图斑现地因子与森林资源数据库不符,应填写《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或森林资源数据变更一览表,附需要收集的材料,报送区森林资源站备案,由资源数据管理人员录入变更数据,审核后更新入库。

  3.因前期调查错误及权属、经营区等原因发生的变更,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林权所有者可以向当地林业站提出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填写《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各林业站应认真审核变更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不充分的不予受理,属于本单位调查的,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审核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调查的,应在《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表》填写具体意见后报区森林资源站。区森林资源站复核后在《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表》签署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森林资源变更申请材料转交给区林业规划设计队,由其组织现场调查。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前期调查差错及权属、经营区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由国有单位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本单位调查的,填写《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表》,报送区森林资源站。区森林资源站复核后在《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表》签署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森林资源变更申请材料转交给区林业规划设计队,由其组织现场调查。

  各林业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对于前期调查差错及权属、经营区等变更申请,应收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填写《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区森林资源站审核后更新入库。

  四、重要调查因子更新

  1.森林资源数据调查中的重要因子包括:生态公益林级别、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生态公益林小班范围、林种、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年龄、坡度、森林经营类型、地类、土地管理部门、统计单位等十二项。

  2.变更森林资源数据涉及重要因子的,由各林业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填写《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附上需收集的资料,报区森林资源站审核,由区林业局分管领导审批。

  3.生态公益林的调整包括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及林种变更。属于生态公益林调整的,应提供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小班一览表及小班基本图。依法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地的,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占补平衡划入生态林的,应提供调进小班一览表、补进生态公益林的储备库批文。

  4.占用征收林地。依法占用征收商品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同意书、申报时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含少批多占),违法行为已查处的,应提供林业执法部门制作的案件处罚决定书及附件(附图、照片、鉴定报告、小班一览表等);尚未查处的,由建档单位提供现场调查报告(含照片、附图和小班一览表)。

  5.地类变更。天然起源的林地因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及自然灾害造成地类变更为迹地或未成林造林地的,由建档单位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天然林因林木采伐地类变更为采伐迹地的,提供采伐许可证(附设计书及伐区位置图),无证采伐的,由建档单位提供调查报告(附现场照片、位置图);因人工造林地类变更为未成林地,应提供造林验收材料(附造林位置图),无造林验收材料的由建档单位提供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照片、位置图);因森林火灾地类变更为火灾迹地的,应提供县防火业务部门的火灾证明。因占用征收林地发生的地类变化,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或其他合法占用林地批准文件、农转用手续或土地性质变更证明材料。

  6.起源变更。有林地因前期调查错误需变更起源的,需提供区林业调查规划队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附造林验收材料(含前期基本图)或其它证明材料。现场照片、位置图。现状优势树种为杉木、桉树且杉木、桉树树种组成比例占7成以上(含7成)的起源由天然变更为人工、现状优势树种为阔叶树起源由人工变更为天然的,可以不附造林验收材料。天然林分中马尾松采伐剩余的零星杉木、天然林分中小块状(面积5亩以下)分布的杉木无造林验收材料的不予变更起源(与相邻小班地块林相相同,属于小班界线区划错误的情况除外)。

  7.年龄变更。有林地林木年龄变更应提供区林业调查规划队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照片、位置图),年龄相差5年以上才允许修改(有造林验收材料的除外)。

  8.优势树种组变更。因林木择伐造成优势树种变更的应提供采伐许可证(附设计书及伐区位置图);前期调查差错的优势树种变更应提供区林业调查规划队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调查报告,附现场照片、位置图。

  9.坡度变更。前期坡度大于等于35度本期坡度小于35度的,或者前期坡度小于35度本期坡度大于等于35度的,应提供区林业调查规划队出具的调查报告,附位置图。坡度调查可以使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按数字高程模型方法计算小班坡度,坡度值按四舍五入记载。

  10.经营类型变更。国有单位或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其地类、林种、树种不变的森林经营类型变更,应提供经营期包含所在年度的依法批准修编的森林经营方案(或者年度经营方案变更备案表)和森林经营类型变更一览表。

  11.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应提供合法占用林地批准文件、农转用手续或土地性质变更证明材料。非法占用的林地不得改变土地管理部门。

  12.统计单位变更。森林资源数据库的统计单位(统计县、统计乡、统计村)变更提供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原统计单位提交的其它权属证明材料。原国有单位经营区统计单位变更为集体的,应由国有单位提供变更申请报告,由国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13.各建档单位应认真核实森林督查图斑的更新情况。涉及无证采伐、越界采伐、超范围使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土地整理、毁林开垦等行为,应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森林督查图斑核实中发现现状地类、优势树种与森林资源数据库不符的,由各林业站、国有单位负责调查,附调查报告及现场照片。

  五、资源数据保管与成果应用

  1.森林资源材料保存。森林资源材料主要包括调查卡片、成果数据、审核审批材料等内容。森林资源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2.森林资源成果公布。国家森林资源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本辖区森林资源数据成果。

  3.森林资源数据使用范围。森林资源数据主要为领导宏观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提供本底资源数据,是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其精度只能达到二类调查水平,不能代替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伐区设计、造林设计、抚育采伐设计等三类调查应遵循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

  在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林地认定和林业案件查处时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依据,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只可作为参考。

  4.森林资源数据使用对象。区林业局所属各有关业务股(室、站、队)、各林业站、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森林资源数据。

  其它单位和部门因占用征收林地勘验、伐区调查设计、各项空间规划等原因需要使用森林资源数据的,应严格限制数据提供范围。

  5.森林资源数据使用管理。林业局所属各有关业务股(室、站、队)、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需使用森林资源数据的,应经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分管领导同意,由森林资源站统一提供。使用森林资源数据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其它单位和部门需查阅森林资源调查卡片、审核审批材料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向林业局申请,经局资源管理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需复制森林资源数据的,应经林业局资源管理分管领导同意,并签订保密协议,由森林资源站统一提供。

  对其它单位和部门查阅、复制森林资源数据实行查阅使用登记制度,包括记录查阅使用人、查阅使用时间、查阅使用内容和查阅使用方式等。

  六、有关注意事项

  1.各林业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填报的《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须由工作人员签字(由林权所有者自主提出变更申请的,还要有林权所有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前期差错导致重要因子变更及森林图斑调查提交的现场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在出具的调查报告上签名,附相应的位置红线图、照片。

  3.在森林资源数据更新过程中,由于林分自然生长、技术标准变化及森林资源管理软件设定的逻辑关系需变更森林资源数据的,由数据录入人员按照系统软件提示的逻辑关系参考所在小班的具体情况直接变更,不需填写《小班变化调查记录卡》。

  4.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类林业专项调查、森林资源数据融合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更新森林资源数据。

  5.各林业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对本辖区年度数据更新工作负责。森林资源年度更新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

  6.各单位在资料收集、现地核查、数据录入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7.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我区之前下发的关于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1.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申请表

  2.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审核表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2023年6月15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