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林业站、自然资源所、各林业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森林采伐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明确林木采伐审批权属依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电力线路走廊、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林地所有者或发包方确认林木权属,在所在村公告栏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采伐审批办证的依据。
二、对于已经办理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仅登记主要树种,登记的主要树种与伐区调查现状相符的,可作为采伐审批办证的依据;登记的主要树种与伐区调查现状不相符的,经林地所有者或发包方确认林木所有权人无误,并在所在村公告栏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采伐审批办证的依据。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林业部门联户分户登记但尚未发放的林权证,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对权属清晰、四至清楚,且实际权利状况与林权证记载一致的,由权利人持原林权证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
2.对自然状况与林权证记载不一致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对实际权利状况与林权证记载不一致的,由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
3.对原登记权利确实存在联户行为的,经现场核实后,由联户权利人代表申请注销原有分户证书并颁发新不动产权证。
四、应用三明市沙县区林权共享系统,加强林权管理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效率,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大的便利。各单位要按《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关于建立林权信息共享机制及进一步规范林权注销登记有关流程的通知》(沙自然资〔2022〕22号)落实好相关工作,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自然资源所要主动与村委会(发包方)对接,做好林权地籍调查前置服务,林业站要配合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林木采伐、营造林设计验收(造林设计书、验收一览表和附图)等材料,切实做到林权管理信息、合同、林权登记信息一致,主伐采伐后及时办理林权证变更、注销登记。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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