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㈠城乡低保标准。由8496元/年提高到9780元/年,月人均补差从496元/人·月提高到552元/人·月左右,城乡低保差额补助档次分为四档,提标后分别为815元/人·月、610元/人·月、550元/人·月、490元/人·月。
㈡特困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构成,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照我区救助供养标准基础上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在此基础上集中供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㈡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㈢确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资金统筹发放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沙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沙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
测算基数 |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
|
城乡低保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 |
分散供养 |
机构集中供养 |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生活费 |
护理费 |
||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
815 |
1810 |
1060 |
181 |
1060 |
453 |
1060 |
724 |
1272 |
368 |
1378 |
739 |
1484 |
1164 |
|
|
|
1241 |
1513 |
1784 |
1640 |
2117 |
2648 |
||||||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