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沙民〔202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㈠城乡低保标准。由8496元/年提高到9780元/年,月人均补差从496元/人·月提高到552元/人·月左右,城乡低保差额补助档次分为四档,提标后分别为815元/人·月、610元/人·月、550元/人·月、490元/人·月。

  ㈡特困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构成,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照我区救助供养标准基础上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在此基础上集中供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㈡严格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㈢确保发放到位。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资金统筹发放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沙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三明市沙县区民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沙县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测算基数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分散供养

机构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生活费

护理费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815

1810

1060

181

1060

453

1060

724

1272

368

1378

739

1484

1164

 

 

1241

1513

1784

1640

2117

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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