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沙县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沙市监〔2017〕22号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检查大队、质计所:

为妥善处置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沙县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414



沙县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管理体系,及时处置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福建省食品药品舆情信息(突发应急事件)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三明市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舆情相关部门的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与处置工作。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主要指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安全相关舆情信息和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属于食品药品安全14级安全事件的舆情按《沙县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遵循保障公众安全、控制食品药品风险、公开透明科学、及时有效规范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研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管辖区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和处置。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监测任务和责任,规范监测处置操作规程。

第二章  监测

第六条  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对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批示;

(二)系统内上报的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三)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四)从各类传统媒体或新兴媒体等监测到的食品药品舆情信息;

(五)投诉举报、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突发应急事件;

(六)市食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到的食品药品突发应急事件;

(七)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第七条  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分级。根据《沙县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规定,按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

(一)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二)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三)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四)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第八条  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各市场监管所、局相关股室、检查大队应当设置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员。监测员应当每天开展监测工作,对及时监测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动向或重要敏感信息,应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九条  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报告。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政府、本局领导和同级相关业务股室报送经认真分析、梳理、汇总的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争取工作主动。

第十条  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引导。各市场监管所、局相关股室、检查大队应针对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积极开展有效应对工作,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十一条  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局相关股室要将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到所涉及的非本部门或人员,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十二条  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尤其是网络舆情比较复杂,舆情报送单位、管理人员,应采用预测性研判、提示性研判、动态性研判、反思性研判等研判方式,对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真伪进行分析:1.分清来源,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成7种类型;2.剔除虚假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对明显不合实际的虚假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鉴别;3.调查核实,由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发生地迅速组织调查,核实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真实情况,得出基本研判结果;4.矫正分析,当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和研判的结果与实际并不完全吻合时,应及时纠正错误信息;5.提出建议,对研判、分析的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提出初步处置建议,供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三章  应对处置

第十三条  根据《沙县食品、药品和公共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规定,四种警示级别的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分四种方式处理(信息报送格式见附件234) :

(一)对于蓝色警示信息,县局相关股室报送市局领导的同时,转送管辖区市场监管所,督促其做好防控工作,并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同时抄送相关股室,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二)对于黄色警示信息,按照设定条件,县局应按相关程序向市局报告,同时县局应急股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县局领导,并按照市局指示,牵头组织或配合市局开展处置工作。县局相关股室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处置工作,每日将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应急股,由应急股汇总并报告县局领导;应急股可派人参与相关股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应急股可提请县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在调查中或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局综合协调科并抄送相关科室,由综合协调科核报省局领导。

  (三)对于橙色警示信息,按照设定条件,县局应按相关程序向市局报告,同时提请县政府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先行处置。按照市局要求指示,县局应急股应组织协调各相关股室和各市场监管所、检查大队配合市局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四)对于红色警示信息,按照设定条件,县局应逐级报告至省局,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同时提请县政府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先行处置。按照省局和市局的要求指示,县局应急股应组织协调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和检查大队配合省局和市局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处理方式。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理方式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按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处置程序(见附件l )处置。

(一)收到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食品(含保健食品)舆情信息由县局应急股负责统筹协调、级别研判、提出办理建议、信息报送、跟踪督办、情况通报;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舆情信息由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负责统筹协调、级别研判、提出办理建议、信息报送、跟踪督办、情况通报;相关业务股室负责组织、指导事件调查与处置,并提供调查报告;县局检查大队负责危害控制,并配合业务股室开展处置工作。

(二)对于能够明确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级别的,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置。对一时无法判定级别的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局相关股室按规定通知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发生地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同时按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级别和程序要求分别转送相关业务股室,报送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对构成预案规定事件级别的,按相关预案和工作流程处置;对不属于预案规定的事件,及时将处置结果向局领导报告,并按局领导批示意见抓好督办。

(三)对于需要协助调查或指导处置的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要求,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落实,并将协助调查或指导处置情况送交相关股室,由相关股室按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发生后,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主体要迅速启动处置程序,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应在2小时内启动程序;如果是食品安全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应将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办法和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县食安办,并视食安办意见提出进一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县局相关股室应当根据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处置信息。发布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处置信息,要遵循谁监管、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事先征求县食安办意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应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评估为红色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由国家总局确定发布时间和要求;评估为橙色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由省局确定发布时间和要求;评估为黄色和蓝色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发布时间分别由市局、县市场监管局确定后,向省局报备,原则在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八条  发布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的处置信息,涉及其他管辖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被征求单位的反馈意见应当在12 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 小时内反馈。

第十九条  局相关股室要及时与政府舆情监控部门和媒体沟通,做好新闻发布和媒体接访工作;对采访内容确非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复杂敏感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属于食品安全的应提请县食安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结束后,牵头处置股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并予以存档。案例分析应当包括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平息和体会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组织开展的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分析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将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工作,列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监测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导致工作失误的;

(二)互相推诿任、延误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处置的;

(三)发现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未及时报告、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漏报、虚报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领导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的;

(六)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处置程序

      2.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3.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

4.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调查报告

 

 

 

 

 

 

 


附件1

调查结果

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监测处置程序

 

 

 


调查结果

 

 

 

 


                                                                            

               
     
 
 
   
 
 
 
 

 

 

 

 



附件2

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涉及类别(

)食品( )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事件名称

 

初判级别

蓝色( )黄色( )

橙色( )红色( )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伤亡人数

伤  人,亡  人

基本情况

 

初报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职 务

 

联系方式

 

应 急 处

置 意 见

 

分管领导批示

 

 

 

主要领导批示

 

办理情况

 

                         

说明:1.本表报县局应急股;2.本表基本情况可加附页。

 

 

附件3

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事件等级判断

  )蓝色     )橙色  (  )黄色        )红色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续报单位

报告人

 

续报时间

 

 

联系方式

 

应急处

置意见

 

分管领导

批示

 

主要领导批示

 

办 理

 

情 况

 

               

说明:1.本表报县局应急股;2.本表基本情况可加附页。

 

附件4

食品药品舆情(突发应急事件)信息调查报告表

事件

名称

 

报告

单位

 

报告

时间

 

 

事件调查终结报告

 

(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经过、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分析、后续措施等)

应急处置意见

 

分管领导批示

 

主要领导批示

 

办 理

情 况

 

               

说明:本表根据情况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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