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现对我局2022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其中1件由于下列原因需要予以废止:(一)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所覆盖的;(二)文件的适用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存在的必要。经研究,决定将以下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1.沙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确定2021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沙卫〔2021〕7号)
三明市沙县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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