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为激励我区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竞技水平,在国内外竞技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创造优异成绩,为沙争光,现对《沙县区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奖励办法》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沙县区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奖励办法
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 三明市沙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沙县区文体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沙县区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比赛中
获奖的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参加由国际奥委会或单项体育组织、亚奥理事会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福建省体育局或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世界、亚洲、全国、全省竞技体育比赛及福建省运动会(四年一届)和三明市运动会(四年一届)取得名次的我区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参照市政府奖励标准。
(二)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三)在青少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四)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世界青年锦标赛、全国青运会(学青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奖励。
(五)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
(六)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奖励。
(七)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7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奖励。
(八)创世界纪录(或奥运会纪录)给予5万元奖励。
(九)创亚洲、世界青年纪录给予2万元奖励。
(十)创全国纪录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给予5万元奖励,参加亚运会、全运会、学青会(青运会)和省运会的运动员参照市级(或周边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集体项目运动员主力队员按以上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不含省、市级比赛)。
(十三)教练员按其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发给(其中现任教练员60%、输送教练员40%),集体项目教练组中的每位奖励按一名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含省、市级比赛)。
(十四)在福建省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中获奖奖励:
1.运动员奖励。对获得省运会单项个人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分别按3万元、0.8万元、0.5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0.07万元、0.0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团体项目取得名次的,按报名参赛每人1份奖金计发。对获得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第一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每名参赛队员分别按2万元、1.5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五)在全省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三明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奖奖励(非省运会青少年部比赛项目获奖按30%计发):
1.运动员奖励。对获得全省青少年比赛、三明市运动会比赛中单项个人前六名的运动员给予奖励,分别按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项目)取得名次的,按报名参赛每人1份奖金计发。
2.教练员奖励。我区教练员(组)直接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教练员(组)奖金标准与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项目)的教练员(组)按奖金标准的1-2份计发(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发;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发)。我区教练员(组)输送的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的,教练员(组)按其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发给(其中现任教练员60%、输送教练员40%)。参加省年度赛获得省运会代入金牌的教练(教练组)给予2万元奖励。
(十六)学校教练员奖励。向区级及以上少体校输送运动员且训练满一年以上的,每输送1人给予0.02万元奖励。
(十七)行政、科研、医务、后勤等相关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12%予以奖励。
三、奖励经费
1.由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涉及税收由奖励单位承担。
2.以上奖励每年年底由区文体和旅游局组织审核小组审定(附相关证书,所需佐证材料由申报奖励单位或个人提供),并报区财政局核发。
四、执行时间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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