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湖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郑湖乡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郑政〔2020〕78号

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沙县郑湖乡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沙县郑湖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沙县郑湖乡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中共沙县县委办公室、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委办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我乡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的要求,落实“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细化举措,规划引导,规范程序,统筹发展,强化监管,打造一批农村新型住宅小区集中建设试点,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有新房没新村”问题。

  ——乡统管:乡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管农村村民建房工作,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实现审批“一支笔”。主要职责:乡建立“一窗受理、部门联动”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对农村村民建房实行统一收件,统一办理;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会议,审议村民建房相关事项;我乡应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充分发挥村居“六大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作用,对违建抢建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规范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按照“先规划、后审批”,乡负责“一户一宅”资格认定和新村点规划编制;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选址、规划审批和新增用地报批、质量监管和风貌管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后跟踪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属于危房翻改建的,不得超出原产权面积。

  ——地统筹:在乡区域内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科学合理选址,尊重村民意愿,实现布局“一盘棋”。主要任务: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村负责统筹用地、合理布局,充分吸收相关村村民合理意见,2021年6月底前完成乡区域农村居民点布局规划,规划成果纳入到乡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规划的居民点外,除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农村新型住宅小区。

  ——事统管:乡整合行政力量,规划、用地、建设、监管、验收、办证全流程统一管理。主要任务:要整合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力量,专门负责农村建房工作,把好“审批关”“监管关”“验收关”“执法关”,并牵头做好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登记办证的前期工作。

  二、具体工作

  (一)乡统管:审批“一支笔”

  1.完善组织架构。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统管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举办全乡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专题培训班,提升各村主要负责同志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2.做好咨询服务。我乡设置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综合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建房政策咨询、受理及办证等工作。服务窗口应一次性告知农村建房办事流程、政策要求等内容,并做好农村建房风貌管控等相关政策的宣传。

  3.规范审批流程。按照《沙县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沙政办〔2020〕39号)要求操作,做到内部并联优化,明确审批时限,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把关,实现审批“一支笔”。

  责任单位:沙县郑湖乡人民政府

  4.建立培训机制。不定期举办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专题培训班,组织规划乡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开展集中培训,促进我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再上新水平。

  责任单位:乡党政办

  ㈢地统筹:布局“一盘棋”

  1.布局合理。各村应统筹考虑集镇、中心村等农村居民点的用地布局和规模,并提出布点方案,经乡政府同意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引导有建房需求的村民优先进入集镇、中心村建房,实现就地城镇化。规划位于集镇和中心村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其它村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土地,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入我乡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可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分期报批农转用手续。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2.选址科学。坚持“多规合一”和因地制宜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三产”融合、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3.配套完善。坚持“公建先行”,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乡村道路、供水、雨(污)水、强(弱)电、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并注重绿化、美化,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引导农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不断提升宜居水平。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㈣事统管:监管“一条龙”

  1.村民自治机制。结合农村实际,引导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聘请有威望的村民组成,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对村民建房的引导和管控,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责任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2.竣工验收机制。村民住宅建成后,单体不超过三层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由乡负责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由乡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单体超过500平方米或三层以上或集中统建的住宅,按《沙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沙建〔2019〕118号)组织验收。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3.巡查执法机制。各村要落实巡查和处置乡村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并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激励制度、村日常巡逻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协同机制。整合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现有执法队伍,实施分片分区管理,明确每个村的责任人,同乡政府联合执法,开展农村建房整治行动,对“两违”建筑和烤烟房、附属房等与乡村风貌不协调的设施用房进行分期、分批集中整治,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

  乡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以村为单位,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各网格应明确责任人和日常巡查员。各村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立即予以劝阻,并将情况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可以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立即拆除。对于发现时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查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对于发现时已经完工或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

  4.旧宅基地退出机制。各村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乡必须承担合同的监管和督促履行责任,村民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旧宅基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乡作出要求拆除旧房并交出旧宅基地的决定。村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由乡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乡镇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县法院

  三、保障措施

  ㈠打造示范乡镇。乡总控实施。实行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乡具体抓好规划落实和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统筹好乡内的建设用地,严格把好审批、监管、验收、执法“四个关口”。三是村民自治管理。充分发挥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主动掌握村民建房意向,引导村民集中有序建房,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乡政府。县政府将农房建设工作列入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对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落实。

  ㈡建立挂包机制。我乡班子领导要充分发挥挂包作用,帮扶推进所挂包村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指定专业骨干,负责对乡村规划建设予以指导。

  ㈢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整合乡村振兴等涉农资金,优先统筹用于农村新型住宅小区的建设。要加大旧村复垦和耕地开发力度,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优先保障农村新型住宅小区集中建设试点的基础与公共设施建设,并从交易收益中划出5%作为村民委员会复垦项目实施的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对通过规划评审批准实施的村庄,可按照规划编制合同价的50%进行资金补助。有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森林康养、文旅休闲等项目,引进社会资本,助力基础设施建设。

  ㈣提供人才支撑。建立农村规划建设工匠库,同时确定规划设计单位,为农村新型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有计划地开展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积极培育一批乡村规划建设的“土专家”,提升农村规划建设业务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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