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政〔2004〕51号
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县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县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县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进我县建设宽裕型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使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我县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县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规定,还要采取多种救助和帮扶措施,使他们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结合我县实际,全县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
要认真界定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县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根据省政府闽政〔2004〕3号文件精神,由县、乡(镇、街道)财政比例分担的规定,结合沙县实际,县、乡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不含省级财政补助部分),村级原则上不负担。
民政部门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分担30%的低保金必须于每年度6月30日前上缴到县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四、抓好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保障、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和保障资金发放制度。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沙县委员会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帮贫解困工作的通告》(沙委〔1997〕40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对由县动态管理的城乡特困户实行九条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沙政〔1997〕142号)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并加大力度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德政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落实保障资金,确保及时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是实施农村低保的基层组织,要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保障金发放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到每一个保障对象。
为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我县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具体规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联合发文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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