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茂、富口、南阳乡(镇)人民政府,凤岗、虬江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向莆铁路沙县段沿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向莆铁路沙县段沿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向莆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为搞好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项目拆迁人为沙县融和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沙县泰和房屋拆迁责任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 本项目拆迁由沙县铁路建设指挥部指导,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落实,拆迁范围内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拆迁人依据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等有效证件,并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二、拆迁人以房屋重置价格(结构、建安成本、建造时段)、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价格(区位基准地价适当上浮)求取,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参考价格标准。对协商参考价格标准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出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三、拆迁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属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及其他特殊对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对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拆迁概况及工作步骤
第五条 拆迁概况。
一、项目名称:向莆铁路沙县段建设。
二、拆迁范围:向莆铁路沿线(含联络线)的夏茂、富口、凤岗、虬江、南阳等乡(镇、街道)的29个行政村和水南国有林场等10个企事业单位征迁红线内(含安置小区)的房屋及地面附(构)筑物(具体详见规划征地红线图)。
三、动迁量: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拆迁各类房屋建筑物总面积约9.67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6.46万平方米。动迁约593户,动迁人口约2170人。
第六条 拆迁计划及工作步骤。
一、拆迁安置期限:
二、工作步骤:
㈠召开动员会,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集中入户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㈡组织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丈量、登记,核对被拆迁人提供的“两证”,调查摸底、收集与拆迁相关的凭证、材料、信息等。
㈢对已入户丈量、登记的房屋各项特征进行补偿初步计算,并将计算结果返还给被拆迁人核对,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㈣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㈤房屋搬迁。
㈥房屋拆除、场地移交。
㈦回迁安置。
沙县铁路建设指挥部在拆迁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598—5821205,0598—5831769)。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房屋产权认定及有关规定。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收储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被拆迁住房的房屋产权认定与计补原则。
㈠持有“两证”的房屋,对照本方案详情项目予以补偿和安置。
㈡未取得“两证”的房屋,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产权和安置。
⒈
⒉
⒊
㈢
⒈房屋结构完整及室内、外装修齐全的,按住房对应建筑结构等级协商参考价格标准×建筑面积×50%清算,装修部按分参照附表一、四标准的50%计补。
⒉砖混结构空壳房按对应建筑结构等级协商参考价格标准×建筑面积×40%结算;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120元/m2清算(参照临时建筑物标准)。
⒊房屋结构未确定、无封屋面的按墙体外围面积90元/m2清算。其它构筑物不予补偿。
以上三种情形均不予安置。
三、企业用房拆迁产权认定与计补原则。
以下情形均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㈠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可选择评估补偿或协商补偿的办法进行。若选择协商方式的按如下办法计补。
⒈企业用地根据其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属出让地的,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沙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沙政〔2008〕320号)公布的基准地价×(1-已使用年限/可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属划拨用地的,按核定的费用给予补偿。(详见附表三)
⒉企业建(构)筑物补偿:属永久性建(构)筑物,按照住房同类结构标准年限档次降一等级计补(详见附表一、四、五、六),属临时建(构)筑物按附表五结构标准计补。未能参照的项目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进行评估或申请裁决。
㈡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企业用地、建(构)筑物补偿,按如下办法计补。
⒈
⒉1987年1月1日后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土地(以购地发票为依据),按所在区位土地类别征地标准补偿。
⒊租赁的土地,按“谁平整谁受益”的原则,按10元/m2给予平整费补偿〔除建(构)筑物占用地部分〕。
以上建(构)筑物补偿参照本章第三款第㈠点的第2项计补。
㈢因拆迁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根据经营者在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600元/月给予停业人员6个月补偿。对停产、停业的经营者按拆迁前6个月税务部门备案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的6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企业不予补偿)。厂房、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6元/m2计补,设备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计补。
四、商服用房拆迁产权认定与计补原则。
㈠已取得商服用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或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定),不进行产权调换。其它商服用房实行1:1产权调换,互补差价。
㈡住宅改作营业性用房的,按住宅房确认。持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的按营业面积(仓储、厨房、卫生间、楼梯等生活用房不计入实际经营面积)6元/m2予以搬迁补助,造成停业的,参照第七条第三款第㈢点给予补偿。未持有证照的予以1000~1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营业面积
五、拆迁住宅房或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3个月租金补偿。
六、特殊建(构)筑物(学校、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寺庙、祠堂、教堂、企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等)需要评估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被拆迁人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协商确定其补偿。不需要评估的,由业主等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其补偿。
七、集体土地上的房前屋后空坪,有权属证明的(国土部门已登记)按100元/m2给予补偿,没有权属证明但不属违章建设的按10元/m2给予土地平整费补偿。
八、在主体房屋上建造的附属房(隔热层)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阁楼按其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格的50%补偿;外阳台按其结构类型折半计算补偿。
九、房屋的二次装修及其它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五、六。
第八条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原则及计算办法等。
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包括农民宅基地置换)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按照“拆一安一,住困上靠”的原则予以补偿安置。凤岗街道大洲村、西门村和虬江街道金泉村、水南村、洋坊村的被拆迁人(农业户),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宅基地置换。其他进行异地迁高安置。
一、采取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办法、项目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搬迁补助费+其它项目补助、奖励等金额。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所处区位补偿单价和原房补偿单价两部分。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按宅基地区位协商参考价计补;原房补偿单价按房屋拆迁补偿协商参考价计补(详见附表一、二、四、五、六)。其它补偿、补助项目及奖励具体标准详见本方案相关条款规定。
二、采取产权调换的,分为异地迁高安置和宅基地置换。
㈠异地迁高安置:以原房产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被拆迁人选择一套安置房的,其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50%;选择两套安置房的,其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75%;选择三套及三套以上安置房的,其原房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安置房面积的100%。安置房每套面积为60~130 m2。异地迁高安置以原房地产补偿价与安置房价格计算互补差价。(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六)
㈡宅基地置换:原则上按“1:1” 等面积置换宅基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被拆迁人选择一植宅基地的,每户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60%;选择两植宅基地的,每户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80%;选择三植宅基地的,每户原房宅基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安置面积的100%。宅基地置换结算办法:原房宅基地面积等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进行等面积置换,不补差价;原房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被拆迁人所超余的部分面积按宅基地区位协商参考价进行补偿;原房宅基地面积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增购面积按限度范围比例增购价计取。原房屋按其结构、等级计补。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框限在60~100 m2。(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六)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4元/ m2·次、非城市规划区内住宅3元/ m2·次(产权调换按二次计补);搬迁补助费低于200元/次,按200元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6元/ m2·月、非城市规划区内住宅4元/ m2·月〔从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交付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办理安置房屋(宅基地)移交手续之日止,暂按24个月计补,逾期按实际拖延的月份予以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第九条 其它补助。
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对象及特困户(“低保”对象)予以如下补助:
㈠持《残疾证》的对象,临时安置补助费除本方案规定发放标准外,按户予以1000元的补助。
㈡特困户(“低保”对象)按户予以一次性2000元补助。
二、因城市建设改造导致多次被拆迁的,另给予20元/m2补助(已建的按住房建筑面积,未建的按宅基地面积)。
第十条 关于安置地点、安置户型及证件办理问题。
一、安置地点:按区域范围,分设安置小区集中安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南片区的虬江街道金泉村、水南村、洋坊村的被拆迁人在水南村老虎山安置小区内进行安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北片区的凤岗街道大洲村、西门村的被拆迁人在西门村罗佛殿安置小区内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的被拆迁人在所在行政村域范围内进行安置。
二、安置户型(详见规划、设计图纸):
㈠安置房套型面积分别为:小套型60~
㈡宅基地安置户型面积分别为:小户型60~
三、证件办理:由被拆迁人自主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享受拆迁户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按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经验收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时限从全县拆迁动员会至
已建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进行奖励,未建房屋的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奖励。
二、按协议约定时限搬迁房屋的,依合法建筑面积20元/m2给予奖励。未建房屋的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同标准奖励。
三、属异地迁高安置的自建房被拆迁人,按宅基地区位协商参考价的30%给予奖励(以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批文为凭)。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除给予被拆迁人房地产补偿外,另按其房地产补偿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领取安置顺序号,凭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行政裁决搬迁期限已满被拆迁人仍未搬迁的,将依法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须将“两证“或相关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拆迁人存档。被拆迁人应保持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迁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
第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拆迁人,本方案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