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抵押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抵押担保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主要为本县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短缺需要向银行贷款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第二章 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 沙县源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分别在三明农商银行和沙县邮储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设立专用于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运作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定期调整基金存放额度。
第四条 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由原财政已拨付1300万元资本金(从农业支持保护资金列支)组成,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合作银行放大5倍即6500万元作为总体授信额度。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源丰公司等单位组成的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源丰公司职责:
1.对新型经营主体申请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贷款担保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发《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确认书》,推荐给合作银行;
2.开立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账户,缴存基金;
3.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款申请人的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贷款发生逾期的,接合作银行通知后向客户发出催收通知,及时配合合作银行催收;
5.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款用途的监督工作;
6.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农业信贷担保合作协议,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四章 担保贷款运作及程序
第七条 基金担保主体为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由源丰公司代为履行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的权利及义务,合作银行为三明农商银行和沙县邮储银行。
第八条 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贷款的对象为:
1.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其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2.从事其他常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其担保额不高于总担保额的30%。
第九条 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粮食生产、加工及流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2.畜禽水产养殖;
3.菜、果、茶等地方优势特色农业;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5.其他农业项目。
第十条 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贷款应专注于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用于生产性支出;不能用于房地产投资;不能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农业产销、研发、流通无关的领域。
第十一条 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1.借款人向源丰公司提出担保申请;
2.源丰公司审核担保申请,确认担保额度,经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签发《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确认书》;
3.借款人凭《沙县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担保确认书》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4.银行开展实地调查、贷款审查;
5.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
6.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申请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贷款担保须提供的材料:
1.借款担保申请书。
2.已通过年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家庭农场只需提供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种养大户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的需提供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复印件、粮食订购合同复印件或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从事粮食经营和其他产业生产经营的需提供反担保。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担保贷款服务方案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额度:从事粮食生产担保额度按每亩600元计算,若粮食或种子订单价值不足,以订单价值作为担保额度;从事粮食经营和其他产业生产经营的担保额度按其提供反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打7折计算。单户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期限:
1.对于贷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2.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果业、茶叶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30%。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3.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季)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担保方式。源丰公司以其管理的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最大担保额度为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的5倍,单笔不良贷款代偿比例为80%。
第十八条 反担保措施。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作为反担保。
第六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九条 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发生后,合作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向借款人、保证人清收。
第二十条 逾期贷款代偿。
1.逾期贷款代偿由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其中: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承担80%。
2.借款人连续欠息2个月或贷款到期后15日内未偿还全部贷款,合作银行启动保证金扣划程序。合作银行从源丰农业支持保护基金账户扣划保证金,用于代偿逾期贷款应付本息的80%。
第二十一条 追偿。源丰公司代偿后,合作银行协助源丰公司向借款人追偿。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借款时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借款人的信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土地预期收益等,担保规定如下:
1.信誉担保。县级家庭农场信誉担保价值5万元,市级家庭农场信誉担保价值10万元,省级以上家庭农场信誉担保价值15万元。县级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2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信誉担保价值为3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信誉担保价值为20万元,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信誉担保价值为30万元。信誉担保价值最高为担保物总价值的50%。
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按评估价值的70%为担保价值。
3.农业设施设备。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按评估价值的70%为担保价值。(有享受财政补贴的,应扣除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操作方案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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