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沙政〔2021〕9号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等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控制困难,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威胁航空飞行、山地森林、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企业、居民区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区域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影响航空安全飞行或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由航空安全管理部门或公安和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四、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应积极予以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5822410; 

            县应急局——584527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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