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县无人机等“低慢小”升空物购置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增多,“黑飞”事件频繁,严重影响机场运行安全。为强化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3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09号、第371号令)和《三明沙县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明沙县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施放“低慢小”升空物进行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制对象
“低慢小”升空物主要包括:轻型或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氢(氦)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二、管制区域
㈠禁飞区:三明沙县机场范围内;大洲大桥至二十八曲沿沙溪河两岸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飞区施放“低慢小”升空物。
㈡限飞区:三明沙县机场净空内水平面(跑道两端半径四公里)范围内。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无人机和漂浮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向当地民航和空军部队空域管理部门申报飞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获批时间和高度飞行。
三、各有关部门管控措施
㈠三明沙县机场:将“低慢小”升空物巡查及处置要求纳入运行手册文件,并严格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净空保护区巡视检查,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巡视检查;部署无人机反制设备;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落地查控工作。
㈡机场公安分局:制定应急处置程序;协商在周边地方公安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辖区基础摸排和管控工作,建立台账;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参与“低慢小”升空物反制工作;组织开展机场辖区内落地查控工作;配合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恐怖袭击,扰航等事件调查。
㈢县公安局:制定应急处置程序;负责辖区内“低慢小”升空物反制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落地查控工作;开展恐怖袭击,扰航等事件调查;对有以下违规飞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飞行;
2.未按批准计划飞行;
3.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
4.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
㈣县应急局:负责督促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净空安全整治工作,督促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施放“低慢小”升空物。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施放“低慢小”升空物的非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对发现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个人,经调查核实,给予奖励。
㈥县气象局: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核心区域以外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放自由气球活动的(低于海拔300米以下),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提前20日向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县气象局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报福建三明沙县机场有限公司,若危及飞行安全,机场公司应及时与气象局协商解决。
㈦县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互联网等传播渠道进行宣传,重点向社会公告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禁飞区范围,宣传无人机等升空物体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非法升空的严重危害,警示市民,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低慢小”升空物的管制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低慢小”升空物体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低慢小”升空物联控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维护好机场净空环境,确保三明沙县机场航班运行正常、安全。
四、本通告由三明沙县机场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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