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各类主体种植粮油积极性,推动我区粮油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十五五”期间稳定发展粮油生产若干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鼓励种植双季稻。对在同一地块种植双季早稻连作晚稻的同一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下同),按早稻种植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该项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级双季稻奖补政策,但不得同时申报其他项目补助。
二、鼓励撂荒耕地复垦种粮。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该项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级补助政策,不重叠享受区级其他补助。鼓励乡镇(街道)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
三、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再生季产量150公斤(含)以上的再补助200元/亩,该项补助政策不可与省、市、区级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安排资金,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对再生稻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0元/亩的奖励补贴。
四、鼓励非粮耕地改种水稻。对非粮耕地改种水稻(轮作除外),且种植面积达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五、鼓励发展粮油作物。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含鲜食大豆、蚕豆)面积30亩(含),且干豆亩产100公斤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果(茶)园套种大豆面积50亩(含),且干豆亩产50公斤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该项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级补助政策,不重叠享受区级其他补助。
六、鼓励发展秋冬种作物。对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马铃薯、油菜等秋冬种粮油作物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该项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省、市级补助政策,不重叠享受区级其他补助。
七、鼓励规模种粮。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安排资金,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对规模种粮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60元/亩的奖励补贴。
八、推进种业振兴。推进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建设,持续开展优质稻品种展示活动,实施优质稻示范推广,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九、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规模化、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为种粮农户开展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对粮油生产代耕、代育、代种、代防、代收、代烘等给予单环节或多环节补助。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促进高质高产、节本减损,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效。
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鼓励投保水稻、水稻制种、玉米、马铃薯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保费给予省级以上70%、市区级10%的补贴。
十一、支持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闽发改粮储〔2020〕485号),执行籼稻谷最低收购价保护政策。
十二、推进机械化生产。强化农机农艺融合,推进高效低损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鼓励购置绿色智能设施设备,按政策上限测算补贴额,继续支持粮食生产机具报废更新。
上述措施实行乡镇(街道)自行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的验收办法;实施内容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验收,验收时对补贴内容,根据土地流转合同、清单、影像图片等资料予以验收确认。拟补助面积应在实际种植所在行政村公示栏公示7个自然日;存在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汇总核实,经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乡镇(街道)应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汇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一份乡镇(街道)留档;涉及的奖补资金从次年区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条款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6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如遇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调整。本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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