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07-00060
  • 备注/文号: 沙政﹝2007﹞389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7-11-25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沙政﹝2007﹞389号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07-12-05 15:3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沙县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国家林业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它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㈢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林业局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林业局依托林业服务中心成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服务中心内,负责代理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拍卖、招标业务,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交易平台、信息服务。

  第五条 县监察局、县林业局对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代理的森林资源流转招标、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国有及乡(镇)集体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方式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国有及乡(镇)集体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应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作为确定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的参考依据。

  林改确权后,村委会所属的森林资源(含村委会比例分成占五成以上)需流转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以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村委会所属森林资源(含村委会比例分成占五成以上)流转应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作为确定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的参考依据。

  农户自留山、承包(含联户)经营的山林,企业、个私所有的山林,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内招标转让及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六条  森林资源流转标的物的组织与审核:

  ㈠林权权利人向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提出森林资源招标转让申请。

  ㈡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招标申请后,根据申请书记载内容对该山场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能否接受申请。

  1.转让标的应符合《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管理条例》转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林林权、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⑴无权属证书的;

  ⑵山林权属有争议或权属不明晰的;

  ⑶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2.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采伐权转让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集体森林资源转让应经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㈢接受申请后,申请人应向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提供林权证原件,林权取得有关手续(原件),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向申请人开具保管回执单,从接受申请到招标转让期期间,以上材料暂时由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保管,并签定招标委托书。

  ㈣招标程序启动前,申请人应自行对拟转让地块进行实地标记,应确保实地标记清晰、准确,不会引发歧义。

  第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招标转让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招标标的、招标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㈡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中心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㈢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审查竞买者条件;

  ㈣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㈤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中标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当场如数退还。

  第八条 有关优惠政策:

  1.对于进入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森林资源流转,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对所有业务实行零代理费。

  2.对于进入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森林资源流转,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应及时协助办理林权变更相关手续,自收到转让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对于进入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给予优惠,按该山场蓄积量每立方米1元(每宗不低于300元)标准收取。

  4.对于进入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森林资源流转,可享受在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刊登电子屏幕广告零收费。

  5.未经县森林资源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转让,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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