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12-00053
  • 备注/文号: 沙政〔2012〕71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03-01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期的通告
沙政〔2012〕71号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12-03-08 08:38

  沙政〔2012〕71号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及种群数量的现状,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和《福建省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为每年的2月至8月。

  二、在禁猎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违者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猎捕野生动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铁铗等其他猎捕工具和方法。

  五、禁猎期间,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六、因科研、救护、护农、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七、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保护野生动物、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让保护野生动物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八、各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切实加强本地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森林公安等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确保野生动物良好的栖息生存环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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