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3-00031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3〕13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1-23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沙政办〔2013〕13号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13-01-31 16:5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项目组:

  《沙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沙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好、用好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沙政〔2009〕538号)精神,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现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凡属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都是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

  县政府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确定2-3个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审计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包括县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建设项目经过市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的,原则上不列入审计计划。

  二、审计的方法步骤

  建设项目审计采取审计部门重点审查和建设单位自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相结合的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将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县政府审批的项目计划和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审计程序要求和我县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审计工作。

  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审计结论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机关对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包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建设项目在建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㈠审计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招投标程序、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㈡审计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及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㈢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项目是否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㈣审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金及补偿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㈤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查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㈥对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税费计缴、资产交付使用、尾工工程、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进行审计,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审计结果的处理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重点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审计及处理结果。

  五、审计的组织实施

  ㈠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发改、监察、财政、经贸、住建、国土、环保、物价、水利、交通、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㈢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前期费用、投资项目预算、投资过程控制和竣工决算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其项目已竣工验收实施审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故意拖延竣工验收,逾期或者拒不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六、建设资金管理及拨付 

  ㈠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㈡发改、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应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

  ㈢建设项目竣工后,列入当年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凡是不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审计报告,经县长或委托分管副县长批准,按照审计决定拨付剩余资金。 

  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造价审计中,审计核减的工程价款在财政下拨的项目资金中扣除;已下拨建设单位的,核减的工程价款部分由建设单位上缴县财政;对于超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向承建单位收回并全额上缴县财政;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再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必须再核减的,其核减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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