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3-00316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3〕140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11-13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沙政办〔2013〕1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3〕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13〕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㈠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未经核准的,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招标,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可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㈡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但因招标程序违法或者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等级不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或者招标文件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二、规范投资项目招标事项
㈠政府投资(含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下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选择施工队伍时,除有关规定外,采取简易招标投标办法,即:招标人依据经评审的工程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发包价,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㈡政府投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后,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以下的发包方式,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占原合同5%-10%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超过原合同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㈢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投资项目,视投资比例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其中:政府、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外资企业合作,且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政府、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外资企业合作,且民营、外资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
㈣明确自行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㈤除具有自行招标条件外,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国有控股企业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诚信企业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严禁以低价方式恶意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文件应当标明编制人、审核人并签字,其中至少有一名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注册造价师。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对招标文件发售、评标专家抽取、专家评标过程等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三、严格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㈠政府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财政等有关部门评审的预算文件(小型项目15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30个工作日),并将经评审的预算作为项目的招标最高控制价。工程预算未经财政等有关部门评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㈡项目单位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一并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核准批复及相应的中标通知书等文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工建设。
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推行使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是我省唯一依法指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的网络媒介,在其他依法指定媒介发布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步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
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保证金信息、投标文件相似性等作为围标串标审查内容,对围标串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年内禁止其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委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㈠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真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及时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投诉办理效率。
㈡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实行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建立的“三明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上发布,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要逐步在全市推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评标规则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做到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投标文件网上传输、开标评标网上操作、评标结果网上发布,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电子化。
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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