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5-00079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5〕30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6-15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沙政办〔2015〕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2009年、2013年县政府分别出台了《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沙政〔2009〕538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13﹞13号),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方法步骤、主要内容、结果处理、组织实施、资金的拨付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在近两年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条款不够明确。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开始所有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时,应补充增加合同条文“政府投资项目最终审核结果以审计机关审核为准”。凡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审计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计机关抽审发现存在问题,以审计机关审核为准。
二、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资金的拨付比例和要求写入合同中,建设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沙政〔2009〕538号)和《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沙政办﹝2013﹞13号)规定执行,即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三、县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报县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计,即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40日内报送;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含3000万元)50日内报送;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60日内报送。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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