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17-00083
- 备注/文号: 沙政〔2017〕73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5-02
沙政〔201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大做强建筑业,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不断创新及发展壮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2015〕7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县内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县内现有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主项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就高奖励)。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的企业,从晋升资质当年开始,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二、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积极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外地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将总部迁移到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再创业发展,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本县的,奖励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均按本地企业晋升奖励标准执行,但奖励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或建设公司经营场所。适时启动“建筑企业大厦”建设项目,以优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驻,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展壮大建筑业总部经济。对于县内现有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引进的特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县政府给予规划安排独立办公大楼用地,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办公场所。
三、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地建筑工程。通过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地建筑工程,增加企业的施工业绩,为其参加县外招投标活动提供业绩支持。县域范围内(含金沙园、金古园、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国家招投标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县内建筑施工企业政策倾斜;商住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优先确定县内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商;所有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应优先邀请我县所有具有相应资质、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按照规定不需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委托企业注册地在本县的相应资质企业承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若采用比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注册地在本县并符合招标项目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作为入围比选企业。
四、加强对县内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纳税服务。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服务,辅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鼓励企业回沙县缴纳企业所得税,促进企业壮大发展。对我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接工程、在沙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县财政按其县外(沙县外)工程在本县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部分50%给予奖励。对于引进的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从引进当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县外(沙县外)工程在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部分第一年的80%、第二年的70%、第三年的60%给予奖励。
六、加强县内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三明区域外急需的高端人才(以企业缴纳的社保、身份证、各种资格证书为准)进行企业升级改造以便提升我县企业竞争力。做好建设行业专业职称评定指导服务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和结构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专科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对建筑企业人员取得非公工程系列中级技术职称的,可按符合资历条件申报转评社会化职称系列工程师职称;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的人员,可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社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规定,通过破格办法评审工程师职称。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企业注册地非本县的县外施工单位(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和三明市建筑业骨干龙头企业除外)应在项目开工前按合同价的10%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300万元。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三明市建筑业骨干龙头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本县的本地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差异化缴存原则,按合同价的3%标准缴纳,最高限额1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则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退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情况下,予以全额退还。
八、强化建筑劳务市场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县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鼓励实行劳务分包,采用劳务分包方式的项目部应优先确定使用县内施工劳务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支持个体劳务作业专业户申办劳务分包企业。支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立劳务实体并申办相应资质,实行生产、销售、施工、养护一条龙服务,确保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延伸服务产业链。支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建设建筑劳务基地。
九、充分发挥县建筑企业协会作用。县建筑企业协会应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成为沟通建筑企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县建筑企业协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处理工资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大力发展绿色住宅小区、绿色保障性住房、绿色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村镇太阳能运用和可再生能源运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范和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建筑的绿色节能和环保水平。
十一、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大力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五位一体”建筑产业化模式,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重点推广建筑工业化,政府投资、主导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率先推广建筑工业化。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优先推广建筑工业化。市政桥梁(包括跨江大桥、过街天桥、跨线桥等)、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和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推广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领域应用。
十二、提升建筑质量安全品牌。对本县建筑企业在沙县区域内获得省级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的奖项,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中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3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或科技进步奖的每套奖励5万元。同一个项目(或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该奖励资金经县住建局和县建筑企业协会共同审定后由县建筑企业协会在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奖金中列支兑现。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精神,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设置奖励建筑企业约定工程造价1-5%的优质工程经费。
十三、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沙政〔2012〕219号)同时废止。
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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