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9-00009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9〕2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37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闽审投〔2018〕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
㈠全部或部分以财政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㈢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
㈣用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和接受援助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 县审计局为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开展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㈠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
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㈢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㈣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㈤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㈥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
㈦投资绩效情况;
㈧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㈨环境保护情况;
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范围:
㈠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每半年向县审计局报送已完成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统计表(含预、结算审核结果)。县审计局视实际情况抽选部分项目,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审计监督计划。
㈡凡列入中央、省、市和县本级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以上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抽查重点范围。县发改局应在每年年底向县审计局报送本年度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表,由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确定审计重点监督项目。
㈢其他经县领导批准需要审计监督的项目。
第五条 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在县审计局预通知后的2个月内,将文件资料报送县审计局,逾期不送审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调整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钢筋表、《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有关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质监和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竣工图、预结算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决)算审核报告》、项目补助文件、项目会计总账、明细账、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文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 工程项目控制价的编制与工程预、结(决)算的审计,不得委托相同的造价咨询机构。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据实调整,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对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服务行为实行审计监督: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或经审计局抽审,因造价咨询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综合误差率超出3%以上(含3%)的,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给予相应处理等。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承担的审核项目,县审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审,抽审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委监委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县审计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其它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此前县政府发布的有关政府投资审计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