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1-02-2006-00029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06〕37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06-05-18
沙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细则
沙政办〔2006〕37号
时间:2007-12-04 10:19

沙政办〔200637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财政局县计生局关于沙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计生局、县财政局制定的《沙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沙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

奖励制度实施细则

 

县财政局  县计生局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贡献奖励制度,是健全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新举措。为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沙县县委、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实行奖励和优待的意见(试行)(沙委〔2004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认条件

㈠贡献奖励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

贡献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且女孩在198011后出生;

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女孩(含再婚一男户),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5.本人及配偶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㈡贡献奖励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⑴农业户口,是指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为“农

业户口”。

⑵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农村居民户口: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所在村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⑶由于城镇化建设,户口登记地址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所在居委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居民户口:①在本居委会承包责任田的;②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副、渔)为主要生活来源的;③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

⑷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⑸夫妻双方或一方出国(境)或下落不明的,均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是指夫妻至少一方有生育行为。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收养一个女孩的,不属于贡献奖励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是指198011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

⑴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合法性认定

198411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闽政〔198482号)和198871日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1984111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符合政策生育;1984111日至198871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的再生育条件;19887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须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⑵关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和未经审批再生育

对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后,现存一个女孩的,以19887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在此之前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申请贡献奖励;此后早婚早育、未达间隔期再生育或者未经审批再生育的,必须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方可申请贡献奖励。

⑶关于收养

19924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此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女孩

⑴关于子女数的确认

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⑵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

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⑶关于死亡子女数

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⑷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子女数和再婚后子女数之和。再婚后,与本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计入本人子女数。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双方未生育,符合贡献奖励其他条件的,不论其再婚前生育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均可享受贡献奖励。

5.符合再生育条件,包括:⑴现存一个女孩,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㈤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即女方25周岁以上,生育一个女孩,女孩年满三周岁二个月以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⑵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生育。

6.自愿放弃生育是指具有生育能力自愿不生育,并与基层单位签订贡献奖励协议书。

    女方未满49周岁的、夫妻一方必须已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⑵离婚或者丧偶的,在离婚或者丧偶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贡献奖励。

7.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指女孩在满14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㈢其他相关规定

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

⑴贡献奖励制度在当地实施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变更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贡献奖励;户口从外县农村迁入,未违反原户口所在地法规、规章、政策生育,且符合我县贡献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⑵因婚姻关系常住我县,但户口未迁入我县的,经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已在我县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符合贡献奖励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贡献奖励。

2.关于贡献奖励资格的撤销、变更、中止和贡献奖励金的返还

⑴贡献奖励对象离婚、丧偶,生育状况未改变的,不影响本人继续享受贡献奖励;生育状况改变的,应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⑵贡献奖励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贡献奖励。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⑶贡献奖励对象子女死亡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贡献奖励。

⑷贡献奖励对象因生育、收养、户籍变动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贡献奖励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贡献奖励。

⑸贡献奖励对象不履行贡献奖励协议,确认机关可以中止资格,暂停发放贡献奖励金,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享受贡献奖励;拒不改正的,由确认机关撤销其资格,不再发放贡献奖励金。

⑹因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贡献奖励的,自发现之日起撤销贡献奖励资格;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享受贡献奖励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责令其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

⑺贡献奖励对象要求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必须双倍返还已领取的贡献奖励金,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后,方予审批再生育或者收养。未经审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由确认机关撤销资格,并按协议规定三倍返还贡献奖励金。违反法定条件再生育的,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关于贡献奖励与奖励扶助的衔接

享受贡献奖励对象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贡献奖励金。

4.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确认程序

㈠本人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福建省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及子女户籍证明、长效节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生育司法公证证明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㈡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确认条件进行评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连同本人的有关证件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县计生局。

㈣县计生局审核、确认公布

县计生局对上报的对象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并将审查复核确认的名单,在县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上公布,同时印发所在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布,再将群众无异议的对象名单提交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社。县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贡献奖励名单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和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核查。

经审核确认后,由县计生局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和贡献奖励金的《存折》。

四、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并经审批确认的对象,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贡献奖励金,直到60周岁为止,年满60周岁后转入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五、资金渠道

计划生育贡献奖励金由县计生局从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含上级拨款)。

六、发放和管理

㈠贡献奖励金发放

贡献奖励金发放采取县计生局统一在县农村信用社建立发放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委托沙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发放。贡献奖励金从200611日起发放,以月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两次,一般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各发一次。

㈡贡献奖励金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贡献奖励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建立贡献奖励资金专户(可存于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农村信用社。

2.县计生局负责贡献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以及建立贡献奖励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县财政局提供贡献奖励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县农村信用社建立贡献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贡献奖励金的发放,按照县计生局提供的贡献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县财政局拨付的贡献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县财政局和县计生局,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贡献奖励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七、工作要求

㈠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沙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加强对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相关规定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㈡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使广大育龄群众都知晓贡献奖的条件、标准,营造一个用利于落实贡献奖制度的舆论环境。

㈢要严格把关,确保对象准确无误。要按照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在入户核实中,要把婚育作为调查重点;要有一定数量与被调查对象同龄的村民参加评议,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反馈,不得随意开政策口子。

㈣建立信息档案资料。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建立贡献奖励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长效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贡献奖励协议书、子女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㈤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体系,特别要发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民主监督,确保评奖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资金到户一人不错、一个不漏,为推动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和谐氛围。

本《实施细则》从200611日开始实施,具体由县计生局负责指导和相关政策解释。

 

附件:福建省沙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对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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