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2-2007-00056
  • 备注/文号: 沙政﹝2007﹞366号
  • 发布机构: 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07-12-05
沙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中(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沙政﹝2007﹞366号
时间:2007-12-05 15:31

沙政〔2007〕366号

 

 

沙县人民政府批转

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中

(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中(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城中(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  县规划建设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加强城中村及城郊村民住宅用地和房屋建设管理,遏制乱搭乱建行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督工作,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借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和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根据县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县政府的统筹安排,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村民住宅建设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并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

二、范围界定及适用原则

㈠范围界定。我县城中(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范围为凤岗街道办事处和虬江街道办事处辖区,其中大洲村、西门村、北门村、东山村、庙门村、西山村,金泉村、水南村、洋坊村和西郊村为城中村,其他村为城郊村。

㈡适用原则

⒈城中村。城中村村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单独宅基地审批手续。因项目建设、中心村拆迁改造等需要必须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统一安排。村民无房居住或有住房但面积达不到居住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向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农民住宅小区公寓楼,公寓价格按经济适用房标准实行成本价。

⒉城郊村。城郊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应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禁“一户多宅”,实行“拆旧建新”和批准供应宅基地相结合制度;住宅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村内闲置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集中连片联合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尽量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经批准新建住宅的,其原农村房屋在将来拆迁补偿安置时,原则上仅用货币补偿,不再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原旧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作为村集体储备用地。每户新申请的建房占地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其中3人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4-5人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申请条件

㈠无房户。含婚后分户或30周岁以上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大龄青年村民。

㈡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2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占地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村民。

㈢现住房居住条件较差自愿要求拆迁并经批准的。

㈣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再申请宅基地或农民住宅公寓的不予批准。

㈤违法占地建房未经查处的不予批准。

四、操作程序

㈠调查摸底。村委会对全村无房户、困难户进行调查摸底,分类造册,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㈡提出申请。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必要时确认四邻。

㈢张榜公示。村民建房申请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村民代表通过、张榜公布15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上报小区的建设规模、拟选位置、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等。

㈣上报审批。村委会将整体方案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到县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建设审批手续。

㈤编制规划。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委会必须依据县相关部门审批的用地红线编制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由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㈥产权转让。以使用本村集体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在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村民间依法流转;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时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流转、转让后不得再申请住宅用地和村民住宅小区公寓楼。

五、优惠措施

㈠村民住宅建设的土地按使用本村集体土地或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㈡以使用本村集体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时享受农民在集体土地建房的优惠政策。

㈢属国有土地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㈣经县计生局确认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二女户申请用地或购买公寓可给予适当照顾。

六、组织管理

㈠明确职责。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是城中(郊)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主管部门,对村规划定位要指导明确,支持配合,特事特办,加快推进。

㈡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正面引导,加大宣传,确保村级组织工作程序合法,分配方案公开、公平、公正。

㈢加强监督。以县国土资源为主,县规划建设局、凤岗街道办事处、虬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村民建房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村民违反本意见规定私自建房的,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土地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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