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2-00267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2〕83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08-03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沙县本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国库
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沙政办〔2012〕83号
县直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以来,县本级已先后三批对46个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的“今年年底前县以上各级所有预算单位、有条件的乡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实现财政部提出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改革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财政有关深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确保2012年之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㈡目标任务
2012年10月起,所有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县本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财政性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全面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㈢基本原则
⒈全面推进。所有应纳入改革范围的县本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所有财政性资金全方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⒉三不改变。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⒊分类实施。考虑到各单位的管理状况、性质、所处地域不一样,对不同的预算单位分类实施改革。
⑴对预算单列,且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实行规范、彻底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即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安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用款计划、支付申请、核算全部由预算单位负责。
⑵对预算单列,但其会计核算合并委托在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预算单位以及实行报账制的单位,不开设零余额账户,不安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用款计划、支付申请、核算全部由会计核算代理单位负责。
⑶对从专项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分配给非改革单位(含非预算单位)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即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由财政业务股代编、财政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涉及分配给国库集中改革单位的,按《沙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沙财国库〔2012〕6号)执行。
⑷对受地域限制、不能接入集中支付网络的驻外机构、特殊单位及非本级预算单位,按照转移性支付方式,将资金从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方法步骤
在原有46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基础上,对县本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㈠第一阶段:2012年7~8月
⒈县财政局对县本级预算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基础资料、硬件及网络调查摸底等前期工作。
⒉各预算单位做好改革前期工作,认真核对单位所使用的单位公章是否与核编证所确认的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与现任人员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在
⒊县数字办、金融、电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预算单位做好集中支付改革服务,及时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确保网络畅通。
㈡第二阶段:2012年9月
⒈县财政局确定实施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新增代理银行,并签定协议;完成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集中支付改革培训工作;完成单位联结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网络、集中支付软件安装和打印机调试工作;完成预算单位基础数据、指标录入、用款计划申请等工作。
⒉完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并将开户许可证复印报送县财政局,领取集中支付相关凭证。
㈢第三阶段:2012年10月
三、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创新体制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到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㈡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县财政局作为牵头单位,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持,按照改革工作安排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任务。
㈢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配合、领导不力、不按政策执行,甚至拖延或阻碍改革的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