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3-00110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3〕44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3-04-08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沙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三明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117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县所有的建制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建制村卫生所同步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多渠道补偿政策。
二、基本条件
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应达到建设标准,房屋面积达到
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应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支出有凭证,公共卫生服务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新农合管理有台账,药价比其他诊所低。
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其业务用房性质为村集体提供或者租赁性质的,优先纳入实施范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疗技术和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乡村医生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三、实施时间
全县所有符合条件的村级卫生所,从
四、实施步骤
㈠筹备宣传: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㈡摸底清理:县卫生局根据各村卫生所业务实际,制定《沙县村卫生所临时用药目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和《沙县村卫生所临时用药目录》的相关品种和要求,
㈢实施销售:从
五、补偿机制
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㈠政府专项补助。县财政按照农业户籍人口以8元/人的标准核定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主要安排如下:
1.绩效经费。按照各村卫生所药品采购金额的15%进行专项补助,每季度核拨一次,年终按绩效考核情况核算。
2.基础经费。在绩效补助的基础上,为保障边远建制村乡村医生的日常生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结合各村卫生所人口数量、交通情况、地理位置核拨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所按照2000元/所/年进行补助;人口在501人-1000人的村卫生所按照1000元/所/年进行补助。基础经费的补助每年年底由县卫生局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补助,具体考核标准由县卫生局制定。
㈡一般诊疗费。按照三明市统一出台村卫生所的具体标准实行,一般诊疗费为4元/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从新农合基金支付3元。在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未落实之前,村卫生所可以按照现有的收费政策执行。
㈢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与村卫生所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同步落实公共卫生经费补助。
㈣岗位经费。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其补助渠道、补助方式不变。
六、工作要求
㈠各村卫生所的药品(包括临时用药)必须按照《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和《沙县村卫生所临时用药目录》的相关品种进行配备。药品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代购、储存、分发,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不得另外加价,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严禁村卫生所私自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每个月对各村卫生所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核实及统计,并认真填写《村卫生所药品采购和销售情况汇总表》(附件3),请于每月20日前将各村卫生所药品采购情况汇总表以及药品采购清单(附件4)报送县卫生局。
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容与其代购药品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配送库(房),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把药品验收入库、在库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和领取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代购药品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村卫生所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㈣县卫生局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绩效考核制度,对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㈤在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县卫生局可根据农村居民常见病用药需求,制定常用非处方药品目录,允许村卫生所配备使用,但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电话号码:0598-5834098。
七、保障措施
㈠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卫生、发改(医改办)、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㈡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县卫生局要加强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药品采购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努力提高村卫生所医疗服务能力,确保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和村卫生所药品监管;县物价局要加大对村卫生所执行一般诊疗费、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㈢强化宣传动员。要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向乡村医生和农村群众宣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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