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4-00131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4〕37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7-15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
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沙政办〔201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
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卫生局 县综治办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残联
(2014年7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根据《精神卫生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建立健全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目标,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㈠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手抓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能力水平的强化提升,一手抓村(居)、社区基层预防康复的衔接配套,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㈡各尽其责,分类管理。坚持县政府统筹主导,各乡(镇、街道)及综治、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尽其责,协同联动,落实分类管理,强化统筹推进。
㈢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通过新建精神科床位,整合调整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并逐步实现功能分化,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三、主要措施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卫生、民政、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指导督促落实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民政救助、住院治疗、社区随访及居家康复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开展救治管理工作。
2.健全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综治、公安、民政、残联、村(居)委会、乡(镇)卫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所发现及登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要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以精神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有效推进精神卫生工作进展。
3.鼓励多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精神,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并落实相应扶持政策。非公立医院就诊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参照《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执行。
㈡持续排查,加强动态社会管理
1.持续排查,逐人诊断。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乡(镇、街道)负责,公安部门牵头,综治、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协作的动态排查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原则,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送到县或县级以上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院”及时诊断评估,做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0-5级)。
2.三级管送,严格交接。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特别是等级为3-5级的重性精神病人纳入重点管控对象,实行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以村(居)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好每一名重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责任人,监护人由病人亲属担任,无亲属的病人应由村(居)干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会同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工作,逐个制定管控方案,督促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
3.强化预警,有效预防。重性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当地村(居)委会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精神专科医院的指导下,定期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监护人或责任人督促病人规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并进行转诊等相应的处置;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送医治疗。
4.应急处置,及时防控。对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并强制送达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对流浪或严重损害社会形象的疑似病人,公安、民政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均应采取措施将其送至精神卫生机构。有关精神卫生机构在接到送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病人时应及时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精神病人监护人或责任人不配合时,公安机关接到精神卫生机构请求应及时出警处置。
㈢强化救治管理
1.分类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会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专科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或责任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有现场肇事肇祸行为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送诊工作,送诊公安机关要填写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送交收治医院。民政部门要负责城乡的贫困及“三无”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退军人的救治任务。解决好贫困精神病人和“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落实贫困精神病人投保。卫生部门要建立县医院精神科门诊与精神病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技术帮扶等方式,不断提高县医院的精神科诊疗能力。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联系,交予监护人,由村(居)委会管理。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对于“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2.信息互通。公安、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排查报告工作,对排查发现并确诊的病人信息,卫生、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每季度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精神卫生机构要及时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用药等信息通报其居(暂)住所在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情况、康复情况等。公安、卫生部门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县内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及时收治。医疗机构要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接收诊断、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公安部门负责强制送诊、安全管理,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按照国家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及诊断治疗程序,严格规范病人的诊疗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并在病人出院时填写《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必要时,经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所在乡(镇、街道)核实后,提请县财政部门予以帮助解决。
㈣强化要素保障
1.落实安防人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医院要按照20张床位配备1名保安的比例,成立保安队,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负责医院的安保工作。综治、公安、民政、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等要联合做好医院的安防措施和化解医患纠纷等工作。
2.保障经费投入。实行单病种付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周期不超过90天,医疗、伙食等费用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治疗费用进入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医保报销后病人亲属无力承担的,按属地原则由县财政支付。县财政将“三无”精神病人收治补助标准提高到600元/月,并随城乡救助标准适时提高,公立医院内设的精神专科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卫生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并随着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和精神科床位增加逐步调整到位。县医院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健全点对点的技术支持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能力。
㈤强化督查考核。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社会管理中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综治指标实行年度考核。综治部门要对辖区发生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事)件组织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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