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0101-0200-2015-00058
- 备注/文号: 沙政办〔2015〕21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5-18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县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政办〔201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沙县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农户融资机制的创新实践,扩大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普惠合作金融模式的覆盖面,2015年,我县将在完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助、合作、诚信”的原则,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充分整合农户零散小额资金,为农户融资提供担保,通过杠杆放大效应,为农民生产发展、创业致富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让更多农户享受到农村金融改革的红利。
二、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方案设立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三、基金来源
以农户出资为主,加入基金农户出资1-2万元,该部分出资额仅对本人的贷款风险或为他人保证担保的风险作保证,不承担除此之外的风险;以乡(镇、街道)出资为辅,出资额须达到20万元以上,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基金专户作为风险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
四、服务对象
在乡(镇、街道)符合一定条件且其所在村未成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的农户。具体条件如下:
(一)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
(二)无赌博、赖账、司法纠纷、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身体无重大疾病;
(五)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六)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基金设立
(一)基金的名称为“沙县××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二)设立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在乡(镇、街道)农户经济信用建档评级面达100%,未设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建制村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农户达50户以上;
2.所在乡(镇、街道)具有特色产业、经济活跃和资金需求旺盛等特点;
3.县金融办(农金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基金设立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有意向设立基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审议设立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的相关事宜,并向县金融办(农金办)提出设立申请。
2.审批。县金融办(农金办)对乡(镇、街道)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审批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设立资格后,进行开业筹建,具体程序:
1.召开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通过基金管理办法(含风险防控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确定审批小组成员、对外联系人、办公场所等;
2.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协议;
3.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基金专用账户;
4.各项资金存入专户。
(五)完成开业筹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金融办(农金办)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开业备案申请表;
2.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记录;
3.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
5.办公场所证明;
6.县金融办(农金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基金的开业筹建期为县金融办(农金办)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六、基金管理
(一)基金存入乡(镇、街道)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
封闭运行是指基金仅用于为本乡(镇、街道)加入基金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其所担保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解散或用于其它支出。
动态管理是指由本乡(镇、街道)出资筹集的担保基金,自存入日起一年内不得支取,存满一年后符合基金退出机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允许退还担保金。
基金运行中,若发现贷款资金归集或用于放高利贷等现象,合作金融机构将立即追回贷款,且将该农户信用等级下调1级。
(二)县金融办(农金办)负责基金设立的审批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乡(镇、街道)负责基金设立申请、筹建、运营和风险防范工作,履行管理职责,行使基金债权追索权、诉讼权等。
(四)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指导有意向设立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基金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负责为加入基金的农户提供贷款,并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五)基金应建立规范的台账,真实记录开展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县金融办(农金办)。
(六)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基金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七)成立基金审批小组,成员5-7名,其中:乡(镇、街道)成员3-5名,建制村成员2名,为贷款农户所在村书记与主任。
(八)审批小组每周定期召开担保审批会议,对农户贷款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张榜公布。
七、操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农户经其所在村“两委”推荐,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后方能加入基金;
(二)农户向乡(镇、街道)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三)乡(镇、街道)对农户贷款担保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同意的,提交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沙县XX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确认书》;
(四)农户凭《沙县XX乡(镇、街道)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担保确认书》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五)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查、贷款审查、审批;
(六)贷款审批通过的,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文件;
(七)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八、贷款方案
(一)贷款额度:参照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模式,按照农户出资额,A级信用户放大2倍、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为银行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四)反担保方式:农户需找2名以上加入本乡(镇、街道)融资担保基金,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农户作为反担保。
九、退出机制
(一)农户选择退出基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加入基金满一年以上;
2.其本人在基金担保贷款的必须清偿完毕;
3.在本基金内没有为他人贷款提供反担保。
(二)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作金融机构解除合作协议;
2.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议决议解散。
(三)基金的解散应向县金融办(农金办)提出申请,并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基金,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风险防控
(一)基金利息处置。基金及农户出资所得利息须留存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风险支出。
(二)基金叫停机制。基金不良贷款率超过15%,合作金融机构立即停止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直至不良贷款全部清偿后,方可恢复办理担保业务。
(三)基金风险处置。贷款逾期发生损失后,先扣除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出资额,不足部分由基金风险池资金清偿,且以风险金余额为限。
贷款损失追回的,优先弥补合作金融机构损失部分,剩余的作为风险金存入基金专户。
(四)严防非法融资。非法归集基金贷款资金行为是我县推广融资担保基金的“高压线”。凡涉及基金贷款资金归集的案件,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若基金成员村出现1—2户(含2户)参与资金归集活动,则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参与农户的贷款本息,下调其个人信用等级,并立即退出基金,未来5年内合作金融机构不给予发放任何贷款。
2.若基金成员村出现3户以上参与资金归集活动,除给予以上个人处罚外,还将停止该村所有成员基金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恢复,须经规范整顿后,由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评估,视情况予以核准。
3.对基金贷款资金进行归集的非法融资者将向县人行报备,并列入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停止其信贷服务。
4.“归大堆”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情节严重且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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