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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2-00141 文号 沙政规〔2022〕3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18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2-00141
文号 沙政规〔2022〕3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9-18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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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区各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推进“保交楼、稳民生”重点任务,加强预期引导,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行沙县小吃业主购房补贴

  对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凭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认定),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其土地和房屋成交价格的1%予以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可叠加享受)。

  二、实行购房补贴

  凡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

  将《关于印发〈沙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沙建〔2020〕98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5倍”调降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2倍”。增加监管资金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如下:取得预售许可证支付30%;形象工程进度达到50%支付总价的5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的60%;完成室内抹灰工程支付总价的70%;完成外墙装修并脚手架落架支付总价的80%;完成室外及景观工程支付总价的90%;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支付总价的95%;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支付总价的100%,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实施区域

  沙县区本行政区域(含三明生态新城等),揽月山人才房、金洲公寓等限价商品房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区各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推进“保交楼、稳民生”重点任务,加强预期引导,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实行沙县小吃业主购房补贴

  对三明籍沙县小吃经营业主(凭有效期内营业执照认定),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的,按其土地和房屋成交价格的1%予以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可叠加享受)。

  二、实行购房补贴

  凡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优化预售监管资金使用

  将《关于印发〈沙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沙建〔2020〕98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5倍”调降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低于预售项目工程造价的1.2倍”。增加监管资金支付节点,支付比例如下:取得预售许可证支付30%;形象工程进度达到50%支付总价的50%;主体封顶支付总价的60%;完成室内抹灰工程支付总价的70%;完成外墙装修并脚手架落架支付总价的80%;完成室外及景观工程支付总价的90%;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支付总价的95%;项目完成首次登记支付总价的100%,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实施区域

  沙县区本行政区域(含三明生态新城等),揽月山人才房、金洲公寓等限价商品房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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