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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4-00071 文号 沙政规〔2024〕9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9-2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4-00071
文号 沙政规〔2024〕9号
发布机构 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9-23
标题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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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以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安全,依据沙县区情实际,特制定《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沙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县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安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用餐、住宿、安全托管服务(不包括课余辅导、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分成三类:

  1.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餐饮、住宿服务);

  2.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餐饮服务(不包括住宿服务);

  3.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以乡(镇、街道)和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负责召集校外托管机构专班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区有关执法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如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科和非学科培训、补习类经营活动;正式在编教职工和公职人员开设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其中兼职、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等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属于职责不明确的,书面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经会商后,由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或者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审批登记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做到信息共享,共防共治;各部门依据职责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指导,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监护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二)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厨房燃气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式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三)建立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安全、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教育等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所在的学校。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保证学生人身安全,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火灾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每学期期初应对所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各学校向区教育局上报本校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情况发生变化的,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变更。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和广告行为进行监督,对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校外托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区教育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的双接服务;督促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的行为;组织学校对在校外托管的学生进行动态的登记造册(每学期一次)。

  (三)区卫健局负责依法协助落实托管服务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监督管理;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出具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四)区消防救援局依法依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对托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层面的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五)公安分局常态化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治,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协助校外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查询,加强预防暴力、欺凌侵害事件等涉及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六)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和指导督促协助乡(镇、街道)查处涉及校外托管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和违法建设,组织协调综合执法队伍积极开展校外托管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从事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接送活动且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管理;依法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八)区住建局依法负责新、改、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区民政局依法履行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区应急管理局(安办)依法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落实校外托管机构行业主管责任及属地监管责任。

  (十一)区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专班构建民政、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协同联动保护未成年人机制,强化对区内托管留守学生进行关爱及帮扶帮教,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十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安全监管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安全排查及整改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非法校外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手续。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保障食品安全。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托管场所内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合理,应在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达90天以上,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服务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至少应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事件。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由其他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建议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专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初次聘用人员,要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场地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服务场所建筑面积÷托管学生和工作人员总数),其中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每室住宿人数不得超过6人,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应当配备主管人员1名、工作人员2名(托管学生有女生的,须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3米,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服务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新、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在住建部门办理消防审验备案相关手续,其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由住建部门出具相关消防审验或备案抽查文件。

  (四)校外托管机构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到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备案(场所、住宿人员,每学期备案一次)。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共处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以及配备必须生活设施。

  (五)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设施设备,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执行。

  (六)校外托管机构利用商业用房经营的,持租赁合同到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利用住宅经营的,还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持有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文书到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上下学,确保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与托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学生在托管场所活动期间,需有从业人员全程陪同和监管;有寄宿的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夜间的看护和监管,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时限、收费情况(原则上托管费用按月收取,提倡先服务后收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不得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使用“黑校车”;《学生托管服务协议书》文本式样由区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托管机构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和相关涉及单位。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交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者伪造相关证照从事托管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正式在编教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调查摸底。区教育局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上报校外托管机构情况调查表,区教育局于开学后15日内报送至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报送的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及发现的情况,每学期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报告登记,与开办者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督促开办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评分评级。乡(镇、街道)在收到校外托管机构情况调查表或发现辖区校外托管机构之日起45日内,完成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评分评级工作,并将评分评级结果报送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区工作专班办公室转送各成员单位。

  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校外托管机构的评分评级结果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加大评分评级较低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息公开及处置。区教育局应当在收到校外托管机构安全评分评级结果7日内通报各相关学校,学校及时将相关名单提供给家长,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同一校外托管机构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多次进行评分评级的,公示的评分评级结果以最后一次评定结果为准)。

  (五)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乡(镇、街道)应当对其重新评分评级,并及时报送评定结果,由学校及时公示。

  (六)对于不依法履行报告登记,拒绝评分评级和检查指导,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的校外托管机构,由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依法采取集中曝光、联合整治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托管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需在半年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逾期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以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安全,依据沙县区情实际,特制定《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沙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县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安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用餐、住宿、安全托管服务(不包括课余辅导、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分成三类:

  1.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餐饮、住宿服务);

  2.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餐饮服务(不包括住宿服务);

  3.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以乡(镇、街道)和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应急、城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负责召集校外托管机构专班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区有关执法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如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科和非学科培训、补习类经营活动;正式在编教职工和公职人员开设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其中兼职、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等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属于职责不明确的,书面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经会商后,由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或者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审批登记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做到信息共享,共防共治;各部门依据职责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指导,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责任:

  (一)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监护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二)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厨房燃气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式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三)建立突发事件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安全、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公安、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教育等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生所在的学校。

  (四)校外托管机构要保证学生人身安全,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火灾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每学期期初应对所托管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各学校向区教育局上报本校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情况发生变化的,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变更。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和广告行为进行监督,对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查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校外托管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

  (二)区教育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的双接服务;督促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负责查处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职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者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的行为;组织学校对在校外托管的学生进行动态的登记造册(每学期一次)。

  (三)区卫健局负责依法协助落实托管服务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监督管理;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出具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四)区消防救援局依法依规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对托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层面的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其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五)公安分局常态化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治,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协助校外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查询,加强预防暴力、欺凌侵害事件等涉及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

  (六)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和指导督促协助乡(镇、街道)查处涉及校外托管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和违法建设,组织协调综合执法队伍积极开展校外托管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从事校外托管机构学生接送活动且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方面的管理;依法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八)区住建局依法负责新、改、扩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对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督促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及加强对燃气安全督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区民政局依法履行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

  (十)区应急管理局(安办)依法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落实校外托管机构行业主管责任及属地监管责任。

  (十一)区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专班构建民政、教育、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妇联等部门协同联动保护未成年人机制,强化对区内托管留守学生进行关爱及帮扶帮教,预防学生违法犯罪。

  (十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机制,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安全监管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台账建立、安全排查及整改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非法校外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通过日常抽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手续。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保障食品安全。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托管场所内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合理,应在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达90天以上,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服务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至少应配备1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事件。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由其他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建议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专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初次聘用人员,要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场地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服务场所建筑面积÷托管学生和工作人员总数),其中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每室住宿人数不得超过6人,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应当配备主管人员1名、工作人员2名(托管学生有女生的,须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3米,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服务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新、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在住建部门办理消防审验备案相关手续,其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由住建部门出具相关消防审验或备案抽查文件。

  (四)校外托管机构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到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备案(场所、住宿人员,每学期备案一次)。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共处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以及配备必须生活设施。

  (五)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设施设备,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执行。

  (六)校外托管机构利用商业用房经营的,持租赁合同到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利用住宅经营的,还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持有利害关系的小区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文书到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上下学,确保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与托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学生在托管场所活动期间,需有从业人员全程陪同和监管;有寄宿的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夜间的看护和监管,托管环境设施、设备和生活用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时限、收费情况(原则上托管费用按月收取,提倡先服务后收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不得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使用“黑校车”;《学生托管服务协议书》文本式样由区教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托管机构的监管,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托管机构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和相关涉及单位。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交由纪委监委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者伪造相关证照从事托管或者餐饮服务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相关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或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正式在编教职工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调查摸底。区教育局督促所属各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上报校外托管机构情况调查表,区教育局于开学后15日内报送至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安全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报送的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及发现的情况,每学期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报告登记,与开办者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督促开办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评分评级。乡(镇、街道)在收到校外托管机构情况调查表或发现辖区校外托管机构之日起45日内,完成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评分评级工作,并将评分评级结果报送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区工作专班办公室转送各成员单位。

  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校外托管机构的评分评级结果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加大评分评级较低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息公开及处置。区教育局应当在收到校外托管机构安全评分评级结果7日内通报各相关学校,学校及时将相关名单提供给家长,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同一校外托管机构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多次进行评分评级的,公示的评分评级结果以最后一次评定结果为准)。

  (五)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乡(镇、街道)应当对其重新评分评级,并及时报送评定结果,由学校及时公示。

  (六)对于不依法履行报告登记,拒绝评分评级和检查指导,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的校外托管机构,由乡(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依法采取集中曝光、联合整治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托管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需在半年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逾期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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