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0100-0200-2025-00045
  • 备注/文号: 沙政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 区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7-01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沙政规〔2025〕4号
来源:沙县区政府办 时间:2025-07-16 09: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收回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回部分行政处罚权

  在2022年6月22日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规〔2022〕1号)、2025年3月24日《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沙政规〔2025〕1号)的基础上,决定收回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194项(详见附件),由原移交部门实施。

  二、稳妥做好赋权事项交接

  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指导做好收回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移交衔接工作。各移交部门应当及时与各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并报区委编办、司法局备案。承接确认书签订前,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原执法单位办理;执法单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当继续办理至结案;承接确认书签订后,由原移交部门实施。

  三、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收回和承接工作,事项收回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收回工作。

  

    附件:沙县区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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